標題:中國著作權法簡介(三)著作權的合理使用類型(上)(下)  /學習律師王晨忠

一、前言:

  現行的中國著作權法於2010年修正,並自同年4月1日起實施,本文嘗試就中國著作權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不包含與我國著作權法之比較,亦不包含探討中國法院實務上之裁判見解。

二、中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權利的限制」的規定與說明:

(一)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

  本節所稱權利的限制,係指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亦即學說所稱之合理使用,此在適度限縮著作權之範圍,使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國民得充分、有效利用已發表之作品,以達成鼓勵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作品之創作和傳播之立法目的。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2]共列舉了12項具體類型,並於2001年新增第23條[3]關於義務教育所彙編的教科書引用作品的規定。以下合理使用類型,僅就該法第22條規定進行簡介,不包含第23條規定。

(二)合理使用的類型:

  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第一款[4]共列舉12項具體情況,若不符合各項具體情況則不得主張合理使用。第二款則規定,對於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亦適用之,可理解為我國的準用條款。另須注意的是,依2002年制定、於2013年3月1日起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5],於當事人主張合理使用時,法院仍應判斷是否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及是否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等情事。

(1)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日常生活中,個人廣泛使用他人作品的情況已相當普遍,實難要求於每次使用時均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且過度擴張著作權之範圍,亦會影響作品的傳播效率。所以在符合個人使用、以及該作品已經發表的前提下,可視為合理使用。

(2)第二項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作者根據他人的作品為基礎以創造新作品或闡述新觀點。所謂適當引用,則是指引用他人作品部分與自己創作部分的比例不應明顯失衡。

(3)第三項規定,「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本項規定於2001年新增「不可避免地再現」等文字,目的在為報導正當需要範圍內所為之複製與公之於眾,提供合理使用之依據。

(4)第四項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涉及政治、經濟、宗教的時事性文章,除作者已聲明拒絕傳播之外,通常需要以多種不同的宣傳管道,使之更廣泛深入的傳播。

(5)第五項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即有公開的性質,除作者已聲明拒絕傳播之外,傳播這些演說,能有效擴大演說的影響範圍。

(6)第六項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知識的累積是依靠人們在實踐中所產生的認識與經驗逐步堆疊而成。所以就已有的知識加以學習,並嘗試創造未知領域的知識,必須立基於已有作品的利用。另須注意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之補習班類型的教學,並不在本項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內;而所謂翻譯與少量複製的合理性,係以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的需要來判斷,不應超過教學或研究所使用的必要範圍。

(7)第七項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此項規定須注意的是,國家機關若使用他人作品並非公務活動所需,比如以國家機關名義所出版的論文集,就不在本項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又條文所稱合理範圍,係指必要性而言,若使用一篇文章即可達成目的,就不應該使用兩篇文章。

(8)第八項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此項規定須注意的是,必須符合複製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者保存作品、且複製的作品必須是本館收藏的兩個前提,否則就不在本項合理使用的規定範圍。

(9)第九項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此項規定須注意的是,如果由組織演出單位付費給表演者,該演出雖然沒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費表演,而不在本項合理使用的規定範圍。

(10)第十項規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此項規定須注意的是,使用作品以不能用直接接觸的方式為限,拓印已直接接觸作品,則不在本項合理使用的規定範圍。

(11)第十一項規定,「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中國屬於多民族國家,為了使少數民族有機會接觸漢語文字的作品,故規定將漢語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之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但此項規定須注意的是,該翻譯作品須在中國領域內發行,不得於中國領域外傳播;並限於將漢文轉換為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單向翻譯,不包含將少數民族文字轉換為漢文,否則即不在本項合理使用的規定範圍。

(12)第十二項規定,「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本項規定在照料受有疾病之弱勢族群,具備高度公共利益性質。用凸點字型為盲人出版已發表的作品為本項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而以錄音方式為盲人出版已發表的作品,則屬同條第二款之規定範圍。

三、小結:

  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款規定對於合理使用的具體列舉事項,依筆者所理解的方式分類,可概略分為四種類型。第一種類型為專供個人使用,包含第一項不再提供予公眾的自己使用型、第二項作為自己創作依據的適當引用型、第九項無償向公眾演出的表現自我型、及第十項對公共場所作品臨摹繪畫的自由取用型。第二種類型則為報導時事使用,包含第三項的新聞引用型、第四項的文章引用型、第五項的演說引用型。第三種類型為公共機關為公眾利益使用,包含第六項學校或科研的教學研究型、第七項國家機關的公務使用型、第八項文物藝術資料的版本保存型。第四種類型則為特殊翻譯使用,包含第十一項為少數民族翻譯的知識普及型、及第十二項為盲人轉為盲字版的公益照顧型。

  其次,中國著作權法雖未如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明定應審酌之情狀作為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之基準,但參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6]所採用之三階段檢查方式,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所列舉的具體事項已包含第一階段關於具體情況之檢查、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亦已包含第二階段關於正常使用及第三階段不侵害作者合法利益之檢查,對於合理使用之具體審查基準而言,已有明文規定可資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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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資料日期2002年7月15日。參考網址http://www.npc.gov.cn/。

註[2]: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第一款)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中略。(第二款)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註[3]:中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第一款)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二款)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註[4]:中國法律係採條、款、項之順序排列,與我國採條、項、款之順序不同。本文依中國法律之排列方式引用、標註條文。

註[5]: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註[6]: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同盟成員國法律得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複製上述作品,只要這種複製不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參考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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