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修改並近一步完善了侵權責任編的自甘風險、自助行為、高空拋物墜物之制度:

 

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原先《侵權責任法》針對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如騎馬、打籃球等)所發生的損害問題,存在著同案不同判、同人不同責的處理方式。類似情況中,有些適用自甘風險不需承擔責任,有些則判決給予適當補償,而有的卻適用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免責條款。對此情況,《民法典》明確規定:除非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需承擔侵權責任外,參加者自願參與這些活動應當充分認識到其危險性,由此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加者自己承擔。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二、明確「自助行為」制度

 

日常生活中這類情況時常出現,如客人吃霸王餐不付錢溜走、肇事車主在交通警察出現前提前逃逸等。一般情況下,受害人應該採取請求國家機關處理,但往往未等到相應機關趕到,侵權人早已借機溜之大吉。因此,《民法典》新增規定遇到相關情況時,對於必要限度內的自助行為予以承認,進行免責。換句話說,受害人可以採取在必要範圍內扣留侵權人的財務等合理措施,並且《民法典》明確了此類民事自助行為免責的三個前提:一、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緊急情況來不及請求公權力救濟; 二、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不超過必要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將會構成侵權行為。同時,法律亦規定受害人在採取自助行為後,有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如報警)的義務。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三、確定高空拋物墜物規則維護頭頂上安全

 

對於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受傷、財產損失的責任制度進行大幅度的修改與完善。從以往的案例來看,高空拋物事件(如重慶飛來橫禍煙灰缸砸傷路人案),嚴重威脅著群眾的人身安全。為了保護民眾頭頂上的安全,此次《民法典》增設了禁止性規定、明確補償人的追償權、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的義務與責任、新增公安等國家機關的調查義務。如果不能明確具體侵權人,該樓層業主住戶皆可能會被追償責任。此規定意在鎖定侵權人與明確責任主體,有利於掉動業主住戶的積極性來共同查找侵權人,同時督促管理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也為受害人提供了保障,為補償人進一步追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兩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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