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民法典》繼承編關於遺產制度新修的兩個要點:

 

一、新增加影印遺囑、錄像遺囑兩種法定形式

 

此次《民法典》對現實中十分常見卻也經常引發糾紛的非傳統類型的遺囑效力形式(比如影印的遺囑)作出界定,進一步明確了影印遺囑以及錄像遺囑之效力與必須具備的形式條件,填補了原先立法的不足,也因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為充分保障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完善地保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民法典》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規範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具體來說,遺產管理人類似於遺產信託,以委託專門的人或者機構方式來管理遺產。因中國當今社會財富種類繁多,加上二胎政策的開放,家庭內部結構更加比以前複雜。在這些紛繁的財產利益及家族關係中,通過由遺囑確定的或依法產生中立性遺產管理人來保持遺產的安全和完整,一方面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意願,另一方面不僅確保遺產處理的合法性、即時性和合理性,也可以幫助減少現實生活中的繼承糾紛。相較於以往對於此問題處理的混亂規定和衝突,此規定彌補了中國司法在實務上因遺產處理不合理引起的繼承糾紛一漏洞。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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