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有人生產跟我新型專利一樣的產品,我該怎麼辦好?」
「這時候你要先保全證據跟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啊…(略)」
今天就來談談,什麼是新型技術報告,以及拿到這張新型技術報告到底可以做什麼呢?
首先,新型技術報告是指新型公告以後,經向智慧局進行申請後,由智慧局所製成的技術報告。
智慧局將會針對新穎性、進步性、擬制新穎性、先申請原則等要件進行審查並製作成新型技術報告。簡言之,相對發明的審查,新型的技術報告並沒有對所有的專利要件進行審查,其審查的項目較少。
接著,新型技術報告到底有什麼功能或是效力呢?
依專利法第116條之意旨,技術報告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就其案件無拘束機關之效力,僅係作為新型專利權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並非肯認系爭專利具有絕對新穎性或進步性。此外,新型技術報告僅係提供申請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判斷資訊,以供其行使權利或利用權利時參酌,不論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該專利權並不因評價內容,即生確認專利權之效果(註1)。
簡言之,新型技術報告本身不會對智慧局產生任何拘束效力,也不會確認該案的專利權,其本身僅能作為一個參考存在。若需要進一步的對新型專利的專利權確認,應當以舉發審查程序較為適宜。因此,筆者認為,應將新型技術報告簡單的視為提出警告的要件以及商業上的推廣的手法較佳。
因此,筆者建議,新型技術報告申請的可能時間點:
- 商業上推廣的用途;
- 疑似被侵害,須對對方發出警告信函之前。
若是發現自己疑似侵害他人的新型專利權的情況,則是建議直接對該新型專利進行舉發,直接使得對方的專利權無效或是調整範圍。此外,亦可考量在無法避開他人新型專利的情況下,與對方進行授權談判或是更動產品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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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一百十五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應就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得為之。
依第一項所為之申請,不得撤回。
第一百十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註1:參考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判決
關鍵字:台灣新型、技術報告、非行政處分、專利、新型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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