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李先生住在蓋好才十年的五層樓公寓中的4樓,公寓配有電梯,外觀氣派典雅,環境單純幽靜,一日收到台北市政府的都更說明會和公聽會的通知,李先生心想才十年的房子怎麼可能都更,置之不理,豈料系爭房屋竟被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劃定在都市更新地區內,房屋將拆除,另蓋一棟摩天大樓。

 

貳、相關法條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2款: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参、法條說明

    此條文規定內容抽象,地方政府皆會再依自治條例發布相關之環境評估標準,以利判斷之作業,行政機關認定之處分仍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若命令違反法律或憲法時,法院審理時得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2號解釋,得逕認為該部分無效,並拒絕適用。

 

肆、案例說明

           本案李先生所居住之公寓年限並未老舊,亦無傾頹或朽壞之虞,而行政機關逕自認定系爭房屋符合標準而納入都市更新地區內,將造成對李先生等住戶財產權上之侵害,且此認定恐有恣意,以及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又拆除僅十年之房屋,環境優美舒適,欠缺可經由重建、整建或維護予以「更新」之必要性,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因此李先生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參考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度判字第6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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