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范冰冰發現照片被台灣的醫美診所使用,當作宣傳廣告,但范冰冰並無授權,此時范冰冰如何在台灣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貳、相關法條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

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第2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四、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參、法條說明

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產生糾紛,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提起訴訟時,於程序方面應注意上開法條之適用,依條文內容觀察可知民事事件,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又若是侵權行為則依該條例第50條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

 

肆、案例說明

查原告范冰冰為大陸地區人民,被告為臺灣地區人民,原告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關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民事事件管轄權部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既未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本件侵權行為地既在本院轄區,則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本院具有管轄權,且應依損害發生地之法律即我國法為準據法,先予敘明。(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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