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此判決即勇夫護孕妻案例,以下介紹案情事實及法院認定的理由,希望呈現法律適用的操作,藉此從法律面探討,為何法院會如此判決。

二、案件事實簡述

    張俊卿於民國1031025日晚間832分許,以不詳方式侵入何柏翰住處行竊,迨何柏翰與伍錦珊於同日晚間838分許返家,何柏翰欲進入屋內浴室時,發覺張俊卿躲藏在浴室門板後方,張俊卿隨即揮拳攻擊何柏翰並試圖衝出浴室,何柏翰旋出於防衛意思與張俊卿扭打,俟將張俊卿推倒在浴室內淋浴間,隨即以左手壓制張俊卿左側臉部,再跨至張俊卿左側,同時以右手反向緊拉張俊卿之衣領,本應注意壓制戴口罩之張俊卿之臉部併將其衣領領口向後拉緊,將影響張俊卿呼吸之通暢,終至呼吸衰竭而死亡,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見張俊卿呼吸困難、手部發抖、臉色蒼白後,仍持續壓制張俊卿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直至伍錦珊報案、警員到場將張俊卿上銬後,何柏翰始放手,並向警員供承為壓制張俊卿之人而自首,然此際張俊卿已臉色發黑、全身癱軟,經警送醫急救後,仍因何柏翰壓制之動作及張俊卿原有潛在中等度至嚴重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共同造成大腦缺氧繼發多重器官衰竭而於翌日上午730分許不治死亡。

三、法院認定理由

()被告對被害人死亡結果具有過失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意旨參照)。故依經驗法則,綜合被告行為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下,人體遭口罩摀住口鼻,原已呼吸困難,若同時遭勒住頸部,導致氣管受阻,且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組織俱已明顯出血,於此情形下,應皆可發生死亡結果,縱被害人無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被告上開防衛行為,仍足以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防衛行為係屬防衛過當

1.正當防衛: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者,始稱相當。

2.防衛過當:客觀上若不具備實施反擊之必要性,或實施之方法(或手段),有失權益均衡之相當性,又該當某一犯罪構成要件者,即該當防衛過剩行為

()本案討論

1.被告壓制被害人行為部分

被告當時又不知被害人是否攜帶兇器,因恐被害人逃脫,可能對被告之孕妻造成威脅,故被告於此危急情形下,採取與被害人扭打、並徒手推壓被害人臉部同時緊拉被害人衣領、將被害人壓制在地之防衛手段,固難謂非必要,此時仍屬正當防衛之範圍。

2.被告持續壓制被害人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部分

被告於見戴口罩之被害人呼吸困難、手部發抖、臉色蒼白後,仍持續壓制被害人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直至警員到場時,被害人已呈雙眼緊閉、臉色發黑、全身癱軟、無意識狀態而遭警員上銬後,被告始放手,終至被害人窒息死亡其所實施之防衛方法,有失權益均衡之相當性而逾必要程度,自屬防衛過當。

()量刑考量

1.刑法第23條但書以及自首。

2.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兼衡其自陳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 1子、以空調安裝師為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 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四、結語

本案判決被告何柏翰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有認為此判決無異鼓勵偷竊,法律變成保護竊賊,對何柏翰遭受刑事判決忿忿不平,然就法律觀點而言,就本案防衛行為,依法律要件判斷確有過當,但法律適用結果不符合社會大眾感情,引起社會譁然。

法律是霸道,但法律畢竟是人造的,難道在解釋適用方法上無法另闢途徑?就算本案被告是判緩刑,在刑事部分實質上是不會受罰,但令人疑慮的是之後被告將面臨民事部分的求償,最近此案民事判決出爐,判決被告應賠償被害人父母近60萬元。

這樣的判決令筆者納悶,難道一開始要被告讓小偷偷竊完再報警處理,這樣也只損失個幾萬元還有損失居住安寧罷了,現在為了保護家人而構成刑法犯罪的結果,反而要賠償對方60幾萬元,法律適用結果與當下情境決擇的衝突,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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