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小明晚上下班騎車回家途中,路過小華家門口,忽然小華家的狗衝出來對小明狂吠,小明受到驚嚇,加速閃躲竟撞到電線桿,小明因此跌倒受傷。
貳、相關法條
一、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参、法條說明
一、本條要件,須為動物占有人;須有動物之加害;須有損害之發生;因動物占有人監督之疏忽,導致損害之發生。
二、本條制訂乃採推定過失責任,因占有人管束動物之專屬權限與能力,一般人不易介入,且占有人得以最小成本預先防止損害之發生,其為占有動物之利益歸屬者,故由占有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舉證乃由占有人舉證以盡對動物監督之責。
三、占有人之認定為直接占有人,縱使損害發生時占有人不在場,但占有人得以客觀實力支配該動物,且未將該占有權限移轉予他人,仍為現實之直接占有人。
肆、案例說明
本案例小華家的狗闖出狂吠造成小明加速閃躲而受傷,應可認為係小華家的狗因追趕導致小明閃躲而撞電線桿受傷,具有因果關係,小明得依民法第190條項占有人小華請求損害賠償,縱使小華不在家,但狗會闖到馬路,屬未盡監督之責,除非小華證明自己對家中的狗已盡監督義務才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