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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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公伯啊,連假之前補上班,先苦後樂在法律上可以嗎?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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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有還,天道理當如此。

當國定假日碰上週二或週四,廣大上班族先把「工時」借給公司,再一口氣休好休滿。這樣的作法已行之有年,假期總數沒有變少,還因為連續假期的天數增加而更好規劃出遊行程,但從勞基法的角度來看,真的沒問題嗎?

 

在討論之前,我們先簡單了解背景,

原來是2015年的元旦正逢星期四,民眾盤算著,歡騰跨年後能休一天假,但馬上又得上一天班,接著才是周休二日,於是祈求能連休四天的聲音傳到政府耳裡。

國發會為此做了民調調查,有高達7成2民眾期盼2015年元旦後彈性放假,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於是在2014年10月先拍板宣布2015年的元旦連假長達4天,但是須補上班一天。行政院接著宣布:未來國定假日凡是遇週二或週四,將一律實施彈性放假,並在前一個週六補班、補課一天,將「彈性放假」正式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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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專利法施行在即,眾律講堂請專家為您重點整理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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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專利法即將在今年11月1日施行,轉眼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專利領域的朋友該如何因應?如何掌握?新法又有什麼重點?2019眾律講堂邀請到前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林國塘,為眾律講堂貴賓一一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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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慶賀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擴編搬遷,同時促進產業界與法律實務界的多元交流,並懷著分享與提升社會進步的使命,眾律國際開創「眾律講堂」,未來將不定期舉辦各類型法律講座,不藏私分享知識,企盼台灣產業界、民眾都能透過講座,打破法律艱澀難懂的高牆。

 

在2019年10月3日首度舉辦的眾律講堂,以「新專利法修正重點及IP法院訴訟新趨勢」為主題,在專利案件擁有豐厚學識與經驗的林國塘老師,準備精彩內容,讓來自超過30家公司、50名來賓收穫滿滿。

圖二.眾律講堂開課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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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台,稅務問題怎麼解?個人資金篇-實務探討: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 張孟權

 

全球反避稅思維在近年發生轉變,各國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標準(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這股反避稅浪潮已是現在進行式,各國家間的反避稅合作風起雲湧。歐盟自2017年起,發布並持續更新「稅務不合作名單」,使得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早年傳統的租稅天堂被迫須逐步訂定經濟實質法案。

 

影響所及是這些傳統的租稅天堂將失去作為富人海外資金停泊港與租稅規劃之光環,未來個人、台商或中小企業的海外帳戶資金將無所遁形,無形增加將資金匯回台灣的意願。為鼓勵個人將海外資金匯回台灣進行實質投資,財政部乃於108年1月31日發佈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下稱系爭解釋令)核釋「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作為規範我國境內居民個人匯回海外資金課稅與否的依循法則。

 

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的流程可分為下列四步驟:

步驟一、身分別之判斷,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俗稱稅務居民)

步驟二、判斷匯回海外資金之性質(即資金是否應補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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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大生活圈不同調,怎麼辦?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不管哪一年,颱風在台灣周邊生成後,全台上下一面祈禱颱風不帶來災情,一面期待颱風假。說到「颱風假」,除了知道賺到一天,其餘的,是否就如最熟悉的陌生人,一知又半解?本篇就要順便為您介紹懂也不會加薪的「颱風假」小小知識!(還有若遇到縣市放假不同調時該怎麼辦,務必閱讀到最後喔^.<)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於1990年7月19日頒布,中間經多次修正。2013年3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其正名為「災防假」,包含風災、水災震災或土石流災害等都有不同停班課的標準。風災就以每年颱風季為主要適用狀況,也因此被民眾俗稱為「颱風假」。

颱風假配圖.jpg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風災為例,舉凡為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預期經過的地區,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時;或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最後,若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面所述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但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通報權責機關(地方政府)即可經評估後宣布停班停課。

 

為了免於造成民眾安排生活的困擾,發布停班停課的時間也有明確規定。在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決定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且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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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目前約有3.5億吸菸人口。也就是說,平均每凑一桌麻將就能遇上一個菸民,由於健康、環保等意識逐漸抬頭,令電子菸逐漸取代傳統捲菸。在中國,關於電子菸的專利更占了全球87%。(電子菸是否真比傳統菸健康,並非此篇欲討論的議題)

 

但即便擁有87%的專利技術,但因其專利多集中於製造技術改良,並非擁有產品核心技術專利,在缺乏產品核心技術專利情況下,這些擁有專利技術的工廠仍只能被既有的「品牌」掌控難以走出自己一片天。所謂「品牌客戶」即為掌握了關鍵技術專利,進而掌握銷售通路和品牌的「下單者」。

 

這些工廠,投入大量經濟資源在建廠、招工、採購、生產與製造,便於品牌客戶願意繼續下單自己工廠進而賺取報酬的營運模式,反而是讓投入生產廠商的整體經濟資源,被品牌廠商牢牢抓在手裡:只能代工,無法另行創立「品牌」。這就是經常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新制度經濟學界所稱的「套牢」。

電子菸.jpg

為何會被套牢?

因為商品市場、產品市場裡有多數品牌客戶與工廠間,以締約建立長期合作,確保工廠供應鏈供貨順暢、工廠也基於這份合約得以確保訂單來源穩定。然而交易成本資訊不對等約不完整以及法律給予的制度保障等問題,因此被品牌廠商「尋租」,量產商習慣被包養而運營不自由。

 

因為這份不自由,被「套牢」的工廠,只好承包外OEM(委託代工)業務,接著搞一些ODM(設計加工)然後偷偷地OBM(建立自有品牌,直接經營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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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飛來專利侵權訴訟,該怎麼辦?-排除侵害專利權訴訟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某楊姓發明人擁有多項LED晶片製程的發明專利,他認為客戶公司所製造LED產品,侵害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權,於是在106年一狀告上智財法院,要求排除侵害及賠償。面對天外飛來的專利侵權訴訟,客戶公司委請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眾律國際)為己維護權利。案件經一、二審纏訟,在眾律國際團隊努力下,高等法院於日前宣判,由客戶公司大獲全勝。

 

楊姓發明人為「未經封裝製程即可使用之LED製造方法及結構」、「具高效率散熱及亮度之晶片」和「覆晶發光二極體晶粒及其經歷陣列」等三項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他認為某科技有限公司所銷售的「天井燈、投射燈」產品中所使用的晶片零件,落入其三項專利權範圍。而該晶片零件就是由客戶公司所製造,楊姓發明人復將兩家公司一併告上智財法院,要求產品全數收回並銷毀及賠償損害。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律部門與專利團隊聯手出擊,第一步先為客戶提出專利「是否有效」抗辯,接著主張客戶產品「未落入專利範圍」。

 

眾律國際的郭凌豪律師說明,專利權的授與,類似國家與發明人間成立一種契約,國家授與發明人一定期間的排他權利,而發明人則須公開其創作心血,並且在一定期限之後貢獻這些發明創作到公眾領域。專利權的授與,必須先前沒有相同或類似的技術存在,否則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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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是什麼秘密?怎麼保護?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商場如戰場,欲在你來我往、你死我亡的殘酷江湖中佔有一席之地,囊內必有獨門暗器。

 

「營業秘密」就是公司的獨門暗器。

 

按營業秘密法,所謂營業秘密可以分為「技術型營業秘密」與「商業型營業秘密」。

「技術型營業秘密」通常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商業型營業秘密」則是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例如經整理編輯的客戶資訊即屬「商業機密」範疇。

譬如目前全球最有名、也最具價值的「技術型營業秘密」,就是可口可樂的調製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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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國

Česká republika

Czech Republic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捷克與斯洛伐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共同建立為一個單一國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Czechoslovakia),是當時的世界第六大工業國(前五名為美、蘇、德、英、法)。經過二次大戰期間被歐洲諸強瓜分,最後在1993年和平分手成為捷克共和國、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兩個獨立的國家。

捷克於20045月成為歐盟成員國,並奉行歐盟共同對外貿易政策和措施。歐盟新的普及特惠稅制於201411日生效。在新的普及特惠稅制下,連續4年人均收入超過4,000美元的國家,出口貨品到歐盟時將不能再享有關稅優惠。因此,享有關稅優惠的國家由176個減少至不足80個。雖然中國仍然是受惠國,但很多出口貨品已不能享受優惠待遇,如玩具、電氣設備、鞋類、紡織品、木製品和鐘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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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捷克語

首都        布拉格(Praque

面積        78,86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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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眼間,兩個月的實習生活在此劃下句點了。除了驚覺時光飛逝以外,也十分不捨與辦公室的大家道別。

 

    從小就對法律領域抱持著很大的熱忱(小學畢業紀念冊上還寫將來要當法官XDD),所以也一直很努力地考進台大法律系。法律是一門又美又有氣勢的學科,在爭論的過程中,會發現很多新的爭點,也會有許多不同想法的交流,讓人漸漸地看得出事情的原貌。雖然有時候結論可能不是那麼符合社會期待,但細看結論背後的理由,就會深刻感受到它在折衝之後的平衡,是那麼的美麗、動人。

 

    然而,在學校所學的往往與實務上如何運用有些距離,學會如何學以致用,也是我人生旅途中很重要的功課。我決定大三暑假到律師事務所實習,多跟著前輩們學習如何平息訴訟爭端、如何處理非訟事務。非常感謝范國華律師願意給我機會,讓我能在眾律律師事務所實習兩個月,開展與實務接軌的生活。

 

    實習期間,與其他實習生一起整理Mobile01各式各樣的函文,將每份文件掃描後歸檔。也細看每份文件的內容,整理函文的案件大綱後,再去搜尋法院的相關判決,並且依照不同地區法院的判決結果作分類;另外,我們會針對各式各樣的訴訟案件作分析,並且與范律師作討論。其中包括土地投資失利的案件、勞工爭議的案件以及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件等…;我們也針對公司法的修法作了一份研究報告,其中包括立法委員相關意見、學者意見、業界意見以及座談會意見等等,都涵蓋在這份研究報告裡。

 

    因為擁有這樣的實習經驗,我學習到如何快速地將海量的文件整理得井然有序,並試著從各式各樣的文件裡找出可能的線索為何,有助於對整件事作更好的剖析;我接觸到真實上演的訴訟案件,案件的事實條件可能都不夠明確,需要藉由不斷詢問、推理的過程,才能漸漸描繪出整件事情的原貌。除了實戰經驗外,也在實習期間作了學術研究,慢慢明瞭資料如何蒐集、歸納,以及一篇優質的學術文章該如何撰寫等研究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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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May 21st to July 19th, I was blessed with the opportunity of being an intern at Dr. Kuohua Fan’s law firm, Zoomlaw. As an incoming college sophomore, I was still exploring different fields of study and law was the only one I was curious about. The closest link I had with this field was that my mother studied law, but she rarely talked to me about it so all I knew was that there was a lot of logical thinking and memorizing involved. During my time at Zoomlaw, I realized that memorizing was clearly not all there is to law, it’s a lot more complex and it’s entwined with the things we encounter in business and in real life (not just in court).

 

On my first day at the firm, I was instructed to study various types of business contracts and then create templates for them. As someone with zero experience in this field, everything was new to me, and I actually found contracts fascinating because these words held so much power when they were strung together onto a piece of paper in a certain way. I didn’t realize just how formidable these agreements were, you could literally disobey a few words and get fined or thrown behind bars. Through this, I learned about the existence of these different types of contracts and a lot of things in life suddenly made sense. For example, the reason why your parents won’t tell you about their profession in detail might be because they signed a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They could potentially break contract laws by saying too much. Aside from an increase in awareness of the involvement of law in everyday life, I picked up a lot of law-specific jargon that were commonly used in contracts. This will definitely be useful in the future! Although I spent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time working on these contract templates, I can’t say that I’m able to immediately draft a ready-to-use franchise agreement, but I am familiar with how these contracts are written and what they’re made up of.

 

The fun started when I was given the task of researching how to register a franchise in the United States. I really enjoyed writing up a summary of the documents that a business would need to prepare in order to register their franchise and creating a PowerPoint for my mentor to persuade clients to allow the firm to register on their behalf. In a way, I felt like I was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The researching part was extremely important to me because I knew that this information would eventually be passed onto a client after being filtered and presented by my coworkers, so I made sure that all the critical points were included in the summary. Another aspect that I enjoyed was participating in the translating and reviewing of the actual contracts that the firm’s clients sent in. Going over the contracts and collaborating with the lawyers at the firm was also one of the things I adored about this experience. Even if I only gave a few suggestions, I felt like I had contributed to the discussion, so I’m really thankful that I got to participate.

 

Aside from that, I got to resear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rder measures in various countries for the firm and in the process I learned a lot about how an individual’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n be protected in countries other than their country of origin. Each day at the firm was busy but satisfying because I always looked forward to being assigned a new task after I completed the previous one. I’m eternally grateful that I got to experience work life in this ambitious environment!

 

I would like to thank my mentor and the people at the firm for being really patient, kind, and helpful. Everyone worked hard and was focused on their tasks and that encouraged me to do my absolute best each day. Last but not least, I’d like to thank Dr. Fan for giving me the chance to learn through this internship. Thank you for allowing me to join Zoomlaw for the summer, I was able to pick up useful skills and acquire knowledge that I had never come across before. I would definitely recommend this firm for aspiring lawyers because Zoomlaw is the epitome of a successful law firm. There’s always a new and exciting case that they’re working on and it will inspire you to work towards your own go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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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日到719日,我很幸運有機會進入范國華博士/律師開設的律師事務所見習: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Zoomlaw Attorneys-At-Law)。作為即將升上大學二年級的學生,我仍然在探索不同的學習領域,其中法律是我感到好奇的領域。

我與法律領域最接近的聯繫是我的母親是法律系出身,但她很少跟我談相關的話題。所以,我所知道的「法律」是有很多邏輯思維和記憶參與其中。我在眾律見習期間,我意識到律師的工作不僅僅是要記憶力很好,且法律比我想像中更加多樣化,它與現實生活中遇到的事情交織在一起。

當我第一天報到時,我接到指示,開始研究各種類型的商業契約,並學習製作前述契約範例。作為一個讀國外大學還沒有分系的人,對我來說一切都是新的接觸。我發現契約其實蠻有趣的,因為當這些字以某種方式串在一張紙上時,它們擁有如此強大的力量。

我沒有意識到這些契約背後代表的意義是多麼強大,就像你如果違反這些「字詞」,你有可能會被罰款或入監服刑。透過製作契約範例,一方面生活中的很多事情突然變得背後深具含義;再者,我學習到很多之前不知道存在的契約種類。例如:若你的父母不願意詳細告訴他們的職業,原因有可能是因為你的父母因工作關係,簽署保密協議。他們須遵守保密契約規範,避免因透露太多而違反契約規定。

除了增加日常生活中法律常識之外,我學到了許多契約上常用的法律術語。雖然我花了大量時間研究這些契約範例,但我還不能夠草擬一份現成的特許經營協議,不過我很熟悉這些契約的編寫方式以及他們的結構。

當我開始研究在美國登記特許經營權時我開始覺得這份工作很有趣我非常喜歡協助我的指導者寫一份PowerPoint關於註冊他們的特許經營權所需文件摘要,說服客戶委託我們辦理。 在某種程度上,我覺得我有參與了這個過程。我知道這些信息最終會透過同事過濾相關文件之後,再呈現給客戶,因此我確保所有關鍵點都包含在摘要中。 我喜歡這份工作的另一個方面是參與翻譯和審查公司客戶發送的實際契約。 即使我只提出了一些建議,我覺得我有對討論作出貢獻,也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參與。 除此之外,我還有為公司研究各國的知識產權邊境措施,在此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關於個人知識產權如何在其原籍國以外的國家得到保護的知識。 雖然在公司的每一天都很忙碌,但我過得非常充實。我總是期待在完成上一個任務後,再被分配一個新任務。 我永遠感激我有這個機會在一個勤奮的環境中體驗工作生活!

感謝善良又樂心助人的指導者和公司員工,總是耐心指導我做事情。 他們真的讓這種體驗變得生動有趣(我也學習了臺灣的企業文化)。 每個人都努力的工作,專注於他們的任務,這鼓勵我每天也都要做到最好。 最後但同樣重要的是,我要感謝范律師讓我擁有這個珍貴的見習機會。 感謝您允許我在這個暑期當見習生加入Zoomlaw,我在這段時間獲得了有用的技能並獲得我以前從未遇到過的知識。 我肯定會向有抱負的律師推薦這家公司,因為Zoomlaw是一家成功的律師事務所的縮影。 總是不斷有充滿挑戰性的案子,從中看到律師及同事們的努力,也會鼓勵你朝著自己的目標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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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快速擴張、搶占市場而有在世界各地拓展據點的需求,然而短期內大幅增加據點不僅成高昂,亦有管理人部不足造成商品品質下降之疑慮,故有「特許經營(Franchising)」之營運模式出現,即一種以特許經營契約為連接的商業模式,契約一方為特許人,將自己所擁有的特定經營模式,連同智慧財產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的一種或數種,按照契約約定授予契約另一方即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1],相關案例包括知名便利商店[2]、知名咖啡店[3]

 

該經營模式主要特徵有三,首先,特許人擁有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經營資源;其次,被特許人須根據特許人之授權,依循特定經營模式而利用特許人之經營資源,最後,被特許人須因利用特許人經營資源而付費[4]

 

由於被特許人須嚴格遵守特許人品牌之風格、作業流程、服務提供等細節,故此種經營模式可以確保產品服務提供之一致性,又由被特許人自行承擔開業成本,特許人得以低成本快速搶佔市場,並將資源專注於研發商品與服務上,而不須將精力分散在管理或熟悉市場上,此系統化的經營模式在零售業、餐飲業等已被廣泛地運用[5]

 

然而,此營運模式亦有其缺失,被特許人須完全依照特許人所授與之模式經營事業而喪失其獨立性,又可能因特許人未完整揭露經營事業所需之商業機密而難達預期績效等問題[6],故須有相關規範可供依循。惟我國不若美國、歐洲發展此種商業模式已久而有相關組織訂立規範,亦不若中國近期訂立相關法規可供參酌,對於特許經營規範僅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7]給予概要規範外,並無專責機關或規範,故欲採行此模式經營事業者不可不慎[8]

 

[1] 袁崇耀,國際特許經營加盟權制度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157月,頁10

[2] 我家有一家便利商店,知名便利店的特許經營案例,每日頭條,20171120日,https://kknews.cc/zh-tw/food/gz5baze.html,最後瀏覽日:20197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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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兼顧創新發展與資訊安全保障等議題,科技創新或經營創新者涉及需核准領域時,則需經過主管機關審核後方能在一定監管下進行實驗,如順利經過實驗,主管機關再依據運作內容配合法規修正及增減,以下就申請進行實驗所需具備之資格簡述之:

 

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4條前段規定[1],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創新實驗。然外國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是否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實驗?則需視其是否於我國辦理相關手續而定[2]:

 

  • 外國自然人: 需以在我國有住居所者始得擔任申請人,如外國自然人於我國設有住居所者及的自行申請實驗,否則需委託在我國有住居所之人代理提出申請,以確保將來實驗參與者之權益保障落實。
  • 外國獨資或合夥事業:需依法完成商業登記,或依有限合夥法設立分支機構始得提出申請。
  • 外國公司:需經我國公司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始得提出申請。

 

又申請案如係申請人與他人共同合作辦理,是否應將合作對象列為共同申請人?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無須將合作對象列為共同申請人,惟仍需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4條第3款第14目規定說明合作協議內容與共同合作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尚有疑義者為,如欲申請創新實驗之案件,與已核准之實驗案性質相同或近似,是否仍的據以申請創新實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確保進入實驗之創新事業不受他人模仿,如係先前已有核准之相同、近似案件,則不再核准;惟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如係於有相同或近似之案件核准前,同時或先後多件相同或近似案件提出申請,則可能核准多案[3][4]

 

​​​​​​​又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5條規定[5],對申請人資格設有消息要件,如申請人鈞具備以上要件,即得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金融實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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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於金融科技高度發展後應如何管制之態度不一,有積極調整法規、建立配套制度、成立專責單位、研發單位,甚至設計租稅優惠補助者;亦有配動配合、承諾協助溝通但不降低法規標準者[1],而我國為兼顧創新發展與資訊安全保障等議題,科技創新或經營創新者涉及需核准領域時,則需經過主管機關審核後方能在一定監管下進行實驗,如順利經過實驗,主管機關再依據運作內容配合法規修正及增減,以下就需申請核准始能進行之業務簡述之:

 

  • 涉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務者,始需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實驗

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3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目前申請案件類型包括跨境匯款、授信及信用卡業務。如非屬前述應經核准或許可之業務,則毋庸申請實驗案;又如新創業者對其新創科技範圍是否落入應申請核准範疇而有疑義,可向金管會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諮詢[2]                                                                       

  • 如實驗內容涉其他部會業務範圍,將由實驗諮詢小組與各部會協調辦理,申請人毋庸個別會商辦理

 

而新創科技所涉領域甚廣,且亦有可能同時涉及諸多領域,申請人是否需個別向主管單位洽詢相關法規修正事宜? 對此,金管會表示諮詢小組本由各部會共同研商組成,如該小組認為申請案涉及他機關業務,將主動提出研討並副知相關單位,故申請人毋庸個別向其他單位洽詢[3]

 

綜上所述,金管會已於20159月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除研擬相關計畫外,亦提供有意申請實驗案者相關諮詢服務,申請人就創新實驗範圍認定有疑義,或涉其他業務而無所適從時,均可向該辦公室諮詢獲得解答。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20165月,頁3-6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法規」問答集,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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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為網路科技高度發達,而金融業具有資訊化程度深且廣的本質,兩者相互搭配後造成金融科技的崛起,發展出眾多金融科技服務,範圍涵蓋支付、保險、融資、募資與投資等面向[1]。然而此等服務亦面臨諸多挑戰,包括風險管理、金融消費者保障及資訊安全維護等議題,使各國在金融科技管制上態度各有不同[2];我國為因應金融創新應用之國際趨勢,積極擴大線上金融服務、普及行動支付、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並協助電子商務發展、推動金融大數據分析應用、開放金融業轉投資金融科技業及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3]

 

又為風險管理、金融消費者保障及資訊安全維護等問題之保障,我國於2018131日公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4],如新創事業所涉及者為須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5],則應先檢附相關資訊向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核准,審查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是否具有創新性、是否有效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使用成本、已知風險是否具備相應措施、申請人是否具備相當補償能力等因素[6],申請案經核准後需進行最長一年之實驗期[7],在主管機關的監管下進行創新服務實驗,同時須確保參與實驗對象的權益保障[8],即所謂「沙盒監管」[9]。又為提供新創業者發揮空間,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亦提供獲准進行實驗者,經同意後排除部份法令及責任適用之優惠,然洗錢防制、資恐防制事項則不得排除[10]

 

統計自我國實施監理沙盒制度開始,已有三件金融創新案件通過審核,正在進行實驗中,分別為香港商易安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請之跨境匯款實驗、統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跨境匯款實驗,涉及外籍移工跨境匯兌業務,最後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銀行類授信及信用卡業務,為信用卡申請及個人信貸業務,其中凱基銀行亦通過排除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管作業基準第4條第1款第1目舉例之授信業務與信用卡業務服務項目,及第8條第2款第3目及第4目相關安全設計要求等規範。主管機關表示,尚有案件正在進行審查中,朝向一年有10個申請案的目標前進。而有關相關規範之詳細內容,則留待後續討論之[11]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20165月,頁1-2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前註,頁53-79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前註,頁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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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避免其核心商業機密為外人所知,除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外,與其進行合作(如經銷、代理等)之公司、廠商亦常簽訂相應之保密條款,並約定於契約關係終止後仍負擔保密義務,因合作關係所取得之資訊也應銷毀或交還;然而現今科技發達,即使離職員工或合作夥伴於合作關係終止後依約定刪除機密資訊,將來欲將該等資訊進行還原亦非難事,如公司之機密資訊因此遭不當使用或洩漏,是否仍屬營業秘密法保障之範疇?

 

對此,營業秘密法修正後增訂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營業秘密,經營頁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如相對人表面刪除機密資訊,而後未經授權進行還原並隱匿之,仍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1];故依前述規定,持有營業秘密之人經告知應刪除、銷毀營業秘密後即負有該等義務,如未確實履行則有該當侵害營業秘密之可能,此係參照各國立法例而來,並非我國所獨有[2]

 

而本款之適用對象不以雇傭關係為限,企業間亦可適用;然而營業秘密之所有權人是否已告知應刪除或銷毀該等資訊仍為待證明之處[3],故仍建議企業與員工間之勞雇契約、企業間之合作協議均應加入相應條款外[4],最好於契約(協議)關係終結後應再次以書面告知雙方契約(協議)關係已終結,請將相關機密資訊自行銷毀、刪除或交還予機密所有權人,以避免將來發生爭議而有舉證之困難。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守冊,201312月,頁15-17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前註,頁44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前註,頁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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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非金融業務人員除積極審查客戶及交易是否有涉及洗錢風險外,尚須於組織內部建立內控機制,所謂內控機制包括內部人員接洽、評估與執行案件時組織內部標準作業程序、定期舉辦組織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教育訓練、指定負責協調與監督相關程序之人員,並定期重新審視以上制度[1][2][3][4],以下就內控制度內涵簡述之[5]:

  1. 內部標準作業程序[6]
  • 所謂內部標準作業程序目的在建立便利事務所遵循之風險評估、辨識制度,從事務所聘僱專業人員開始,除專業能力外,其品格操守亦須為考量因素;又事務所接洽之案件風險評估亦應設計標準檢視流程,以避免無標準流程可供遵循,人員各憑經驗操作而有掛一漏萬之疑慮;再者,先前所述之申報及持續監控義務發動門檻亦應有統一之標準及警示制度。又事務所若有接洽相關案件,於受委任後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且應定期更新至案件終結後次年度為止。
  1. 定期舉辦教育訓練或參與在職訓練[7][8]
  • 事務所內部應定期舉辦與洗錢或資恐防治相關之教育訓練,專職承辦相關案件之人員尚須定其參與外部訓練,如各地方公會、政府機關、法人團體所舉辦之研討會或講座;專職承辦案件人員包括律師、處理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參與相關訓練課程後尚須向各地方律師公會報備之。事務所亦應同時定期關注、更新與洗錢防制相關之法規動態消息。
  1. 指定負責協調與監督相關事項之人[9]
  • 指定專責人員目的在以具有相當專業與管理能力之人,作為防制洗錢有效性之確保,並且針對有疑義之處進行快速、準確的調整與改善;故有認企業內部之負責人員應由管理階層擔任之,因其具備相當專業,又掌握管理權限,得以快速有效的溝通並徹底執行洗錢防制項目[10] 。而事務所則應建置內部稽核機制,由專責人員確實監督組織內部合規情況,或所面臨之風險程度、應如何因應風險。

 

​​​​​​​而上述應辦理事項均應由具備專業知識之人徹底執行、定期檢討更新,留存書面紀錄,並應將相關規範制度普及於組織內部,使非專責人員亦具備洗錢及資恐防治相關知識。有關上述內控機制之嚴密程度,則應視事務所規模大小、所涉業務繁雜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之[11] 


[1]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最佳指引,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20187月,頁13-15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 「一、辦理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治法所定事務之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以下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律師),應於其事務所建立與業務規模相當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二、前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事務所內依本法及本辦法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流程。()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或其指定之專人,負責協調監督事務所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對於已依本辦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受任事件應加強監控。()於遴選律師或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計畫,並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3] 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依律師法規定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受委任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及第五款受指定之交易型態事件者,其設立之律師事務所應辦理內部管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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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避免其核心商業 機密為外人所知,通常會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目的不僅在告誡受僱人非經授權不得任意使用、重製及洩漏機密外,如將來員工確有洩密情形,需以此條款表明員工應負擔相關保密責。然而,公司機密外流可能不以蓄意洩漏為限,如長期任職在特定領域之員工,即便不將機密攜出,該等資訊早已融入其工作技能中,於新東家工作時自然將其所學發揮,是否構成侵害雇主營業秘密行為,則成為另一問題,即所謂「記憶抗辯」問題  。對此,我國尚無法規明確規範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惟美國則有實務判決累積出所謂「必然揭露理論(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似可提供我國做為參考 ,以下僅就記憶抗辯與必然揭露理論介紹之:
 
一、 記憶抗辯
指長期受雇於公司之員工離職後,並未攜帶或以不正方式竊取公司機密;惟鑑於長期專注於特領領域,故在該領域已累積相當經驗與智識,並且融入其工作技能中,於新東家任職時能快速發揮所長,對於前東家的影響堪比機密洩漏者;前東家以員工侵害營業秘密為由發起責任追溯,員工則抗辯其僅單純將所學與經驗應用於新工作上之謂  。
二、 必然揭露理論(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
由於離職員工前述行為難以該當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然該等行為對前東家確有造成相當損害的可能,故美國判決實務發展出一系列認定標準,如符合要件,則前東家得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限制離職員工至競爭對手處任職 ,經分析後,判斷因素包括  (一)是否簽訂保密協議。(二)兩公司間競爭程度。(三)員工累積知識與技能和公司機密相近程度。(四)員工是否惡意或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方式餞行之。
 
然而必然揭露理論尚未為我國實務判決所採納,又形同事實上競業禁止,涉及受僱人工作權等問題,故有建議公司與員工簽訂之保密條款不應再以概括、模糊的方式定義何謂營業秘密,應強調何謂具有高度機密性與獨特性之機密,未經授權不得於他處使用或洩漏 ;又有認為企業除保密條款外,亦應與員工簽訂適當周延的競業禁止條款,以保障其營業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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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以提供更佳的職缺或其他條件,向在職員工要求洩漏公司營業秘密 ;或離職員工像在職員工要求其先前所製作之資訊,不以為意的在職員工即將資訊傳輸給離職員工,而使公司營業秘密洩漏,造成巨大損失的情況非屬少見。我國立法者為防止此類情況持續發生,並接軌國際趨勢,就數種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增訂刑事責任,以下就該等行為態樣簡述之 :
 
一、 行為人以竊盜、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取得,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營業秘密:
本條規範之行為主體不受限,並以例示列舉並存之立法技術規範行為態樣,行為人只要以竊盜、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機密資訊,而後擅自使用、洩漏營業秘密均屬之,如擅自下載公司機密文件,再以隨身碟處存提供給離職員工 。
二、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本款規範對象為合法得知或經授權利用秘密之人,但其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利用秘密,或將秘密洩漏與第三人知悉,此時雖為合法取得,但仍觸犯營業秘密法之規定 。
三、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為防止行為人經告知應刪除營業秘密資訊後,又以還原工程繼續利用營業秘,故本款規定經告知應刪除資訊後,又隱匿資訊者,仍構成本款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 。
四、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本款規範對象為惡意轉得人,明知他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述不合法之處,仍取得、使用或洩漏之;又本款之適用以轉得人有直接故意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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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為積極爭取升遷,下班後將資料帶回家繼續工作的情況所在多有 ;然而其儲存裝置是否足以確保機密資訊不外洩,或員工將來離職是否有可能攜帶相關機密至新公司至老東家受有損失,均為企業所不得不謹慎對待,員工行為時所必須考量者。而此問題涉及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態樣為合,是否只要攜帶含有機密資訊的資料返家作業,即屬侵害公司營業秘密而負有相關責任?以下就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 之侵權態樣介紹之:
 
一、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所謂不正當方法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為一般所稱之「經濟間諜」、「產業間諜」 。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本款規範對象為輾轉得知秘密之人,告知或使其得知秘密之人係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秘密,為確保秘密不被流傳與公開,仍課與轉得人相當保密密務,如其獲得秘密當時已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為營業秘密者,仍須負擔侵害營業秘密的責任;由於轉得人非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秘密者,故如屬善意或輕過失而利用、洩漏秘密時,則不該當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
三、 取得營業祕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本款在規範非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之轉得人,取得秘密之初並不知情,事後知情或因重大過之而不知情,此時即負有保密之義務,如將來有使用或洩漏之情形,仍該當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
四、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是用或洩漏
本款規範對象如雇傭、委任、代理、授權等關係,獲知秘密者本因雙方法律關係之本質而獲悉營業秘密,然其後則違反保密義務,以不正當之方法使用或洩漏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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