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為積極爭取升遷,下班後將資料帶回家繼續工作的情況所在多有 ;然而其儲存裝置是否足以確保機密資訊不外洩,或員工將來離職是否有可能攜帶相關機密至新公司至老東家受有損失,均為企業所不得不謹慎對待,員工行為時所必須考量者。而此問題涉及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態樣為合,是否只要攜帶含有機密資訊的資料返家作業,即屬侵害公司營業秘密而負有相關責任?以下就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 之侵權態樣介紹之:
 
一、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所謂不正當方法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為一般所稱之「經濟間諜」、「產業間諜」 。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本款規範對象為輾轉得知秘密之人,告知或使其得知秘密之人係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秘密,為確保秘密不被流傳與公開,仍課與轉得人相當保密密務,如其獲得秘密當時已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為營業秘密者,仍須負擔侵害營業秘密的責任;由於轉得人非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秘密者,故如屬善意或輕過失而利用、洩漏秘密時,則不該當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
三、 取得營業祕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本款在規範非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之轉得人,取得秘密之初並不知情,事後知情或因重大過之而不知情,此時即負有保密之義務,如將來有使用或洩漏之情形,仍該當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
四、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是用或洩漏
本款規範對象如雇傭、委任、代理、授權等關係,獲知秘密者本因雙方法律關係之本質而獲悉營業秘密,然其後則違反保密義務,以不正當之方法使用或洩漏秘密 。
五、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
本款規範對象為依法令負有保密義務之人,其本負有保密之義務,如擅自使用或無故洩漏營業秘密,自該當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
 
依前述規定,公司員工將供作攜帶回家繼續進行,如涉及營業秘密資訊者,大多係合法取得資訊者,即便未與公司簽訂保密條款,如其已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未知悉該等資料涉及公司營業秘密者,仍有可能觸犯營業秘密法。然而,為確保並降低企業機密洩漏或被不正當使用的可能性,仍建議企業在員工任職前,及與之簽訂保密條款,並定期進行相應之教育訓練,以降低機密資訊洩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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