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為公司重要資產,穩定合作有賴長期經營累積;然而離職員工攜帶客戶資料跳槽,導致老東家失去客戶的案例屢見不鮮,公司希望藉由司法程序獲得補償又碰壁者時有所聞  ,企業究應如何保護自身商業機密成為經營策略中至關重要的一環。
 
我國本於刑法訂有洩漏營業秘密相關規範,惟其規範明確程度與密度不足,故我國最終採取單獨立法,並於2012年修正營業秘密法,並加入刑事責任規定 。
 
而欲援引營業秘密法主張權利者,其主張之商業機密、秘密資訊等須符合相關要件始能成為營業秘密保障主體,包括秘密性、經濟性及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以下將就營業秘密之法定要件簡述之 :
 
一、 秘密性
司法判決多將企業內之營業秘密分為商業性及技術性秘密兩類,分別給予不同之判斷標準。
1. 商業性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商品售價、交易底價及成本分析者屬之,此類資訊以可否藉由公開管道輕易獲得、企業是否耗費成本做進一步分析與整理判斷 。
2. 技術性秘密:係指產業研發創新等相關技術機密,如方法、技術、製程或配方等,此類資訊之秘密性須由企業說明該等資訊獨特之處個案判斷之 。
二、 經濟性
經濟性指該等資訊有產出經濟利益能力或具有商業價值之謂,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等之訊息均屬之 。
三、 採取合理保護措施
欲主張資訊有營業秘密法適用者,尚須主張者已對該等資訊進行相當之保護措施,至於合理保護措施的判斷尚須視企業規模、資訊內容等各項因素綜合判斷 。
 
綜合以上討論,營業秘密的判斷非以企業主觀認定之,需含有其獨特性與價值性,如企業對客戶資訊應進行相當的分析與整理,以增加法院認定該等資訊屬營業秘密的機會;除此之外,主張營業秘密保護者平時亦負有採行合理保護措施、建立商業機密管理機制之義務,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方能落實企業機密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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