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平台問責的時代來臨了?談談剛公告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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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第1條即開宗明義指出,係為了因應數位服務的發展,促進數位通訊傳播自由流通與服務提供,建立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該草案緣於「平台問責」概念的產生

國際上,普遍將具備重要「守門人」責任適用到連線服務與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者,故認為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者的行為加以規範,一方面可以達到建立安全且值得信賴的互聯網環境的效益;二方面,考慮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力,因此就有需要課予此類服務者一定程度的社會責任。

草案基於這樣的理念,原則上不負主動監控使用者內容的義務。

但例外在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有違反法律強制及禁止規定的情形下,為減輕或避免對公共利益的危害,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由法院作成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移除、限制使用者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使言論自由和公共利益得到平衡

草案對「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認定

草案規定,如果經主管機關調查後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資訊屬於「謠言」或「不實訊息」,可以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的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的必要性,由法院於48小時內為裁定。相關內容規定在草案第18條,該內容借鏡了英國2022年公布的《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第125條規定的「限制接取令」(access restriction order)制度和歐盟2018年《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Revised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Directive (EU)2018/1808)第28-b條第3項j款有關業者應提供抑制不實訊息的措施與工具。

對此,有論者認為[1]草案第18條等於替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創造打擊虛假訊息的全面性權力:

即一旦由15個主管機關認定網絡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就可以命令網絡平台針對該類資訊「加註警示」最多不超過30天。值得一提的是,這個標示的權力,並不需要法院同意,行政機關就可逕行發出命令;假如平台不願配合,各機關還可自己發出命令致使該網站斷線。故某種意義上,曲解了前述歐盟指令的意思。

結語

總之,草案為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資訊自由流通與服務提供、落實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問責與使用者權益維護,制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予以公告。該草案全文共有57條,分別規範了包括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者的三大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類型,以及線上平台業者、指定線上平台業者兩小類型,後者則由主管機關依標準公告。最終,明定不同類型的數位中介業者應負之義務。

資料來源:
 
關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請參見: https://www.ncc.gov.tw/chinese/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5532。最後瀏覽日:2022年7月5日。

[1] 楊智傑,〈NCC新草案參考歐盟平衡設計 卻放任政府權力坐大〉,《ETtoday雲論》,2022年7月4日,https://forum.ettoday.net/news/2286664?redirect=1。最後瀏覽日: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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