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民事與刑事責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702

壹、民事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若遭他人(法條稱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權利,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也得請求賠償。(第28條第1項、第2項)

     賠償損害金額之估算,若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金額時,每人每一件可賠償500~20,000元以下計算。 (第28條第3項) 合計最高2億元賠償,涉及利益超過2億時,就按實際利益計算,以擴大保護當事人。(第28條第4項)。

 

貳、刑事責任

一、妨害個人資料正確性之行為:

(一)具有「意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利益」之主觀要件者,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本條處罰的是妨害個人資料檔案正確性之行為,為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平衡起見,將刑度修正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妨害公務機關持有個人資料檔案正確性之行為,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一)不具營利之意圖者: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二)具營利之意圖者:

    修法理由認為此係惡質侵害個人資料行為,將科處之刑責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加強打擊盜賣個人資料之犯罪行為。

    另為遏阻惡質之盜賣個人資料行為,對於意圖營利而侵害個人資料者,由於此類行為惡性較為重大,且侵害個人隱私權益甚鉅,因此新法修正為非告訴乃論。(新法第45條但書),即令無被害人提出告訴,亦得追究犯罪者之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法務部  99年5月26日總統公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對照表(含本部整理之修正說明)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97182&ctNode=28007&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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