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網站之消費經驗分享與薦證廣告(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30

壹、 前言

近十年來,大型社群網路從最初的yahoo奇摩家族、無名小站網誌到現在的facebook塗鴉牆或動態時報等等,各類的資訊分享平台上亦形成規模不一的社群網絡。在社群網站的會員間若透過社群網路分享消費資訊,是否屬於「廣告」而受公平交易法之限制,涉及市場公平競爭和個人言論自由的衡量,試就相關規範探討如下。

貳、 相關規定

一、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1]

1.廣告薦證者(簡稱薦證者):

「指廣告主以外,於薦證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外國人從事上開薦證行為者,亦屬之。」

2.薦證廣告:

「指廣告薦證者,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

二、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2]

1.第2點—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網路廣告,指事業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以招徠交易機會之傳播行為。」

2.第3點—廣告主一

事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於網際網路刊播網路廣告者,為廣告主。」

3.第4點—廣告主二

「由供貨商與網站經營者共同合作完成之購物網站廣告,其提供商品或服務資訊之供貨商,及以自身名義對外刊播並從事銷售之網站經營者,均為該網路廣告之廣告主。」

4.第9點—網路薦證廣告

「網路廣告以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含部落客)撰文之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者,廣告主應確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不得有第8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所列之行為。」

5.第10點—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8點及第9點,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網路廣告違反第9點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之薦證者社群網站用戶(含部落客),得依廣告主所涉違反條文併同罰之。」

參、 薦證廣告

由上述規定可知,薦證廣告係指以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或一般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之「個人」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作為內容之行銷廣告。其目的在於藉由公眾人物之名聲、專業人士和機構的專業性,或是消費者親身體驗之實測性,提高商品或服務之評價和知名度。 

肆、 消費經驗分享

消費經驗分享,則係網路交易平台基於網路無實體交易市場之隱密性,所提供之「信用評價機制」。藉由消費經驗分享平台之建立,平台會員得於討論區內分享個人之消費經驗,使其它會員得自其中獲得特定商家之交易評價。其目的在於建立更加公正、公開、誠信之網路交易市場。

(待續...) 

參考資料及連結:

1.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http://www.ft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37059&KeyWord=%E8%96%A6%E8%AD%89%E5%BB%A3%E5%91%8A (最後拜訪日20120330)

2.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http://www.ft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0222&KeyWord=%E8%96%A6%E8%AD%89%E5%BB%A3%E5%91%8A (最後拜訪日 20120330)

 


[1] 民國94923日發布,民國10133日最後一次修正。

http://www.ft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37059&KeyWord=%E8%96%A6%E8%AD%89%E5%BB%A3%E5%91%8A (最後拜訪日20120330)

[2] 民國100129日發布,民國10133日最後一次修正。

http://www.ft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0222&KeyWord=%E8%96%A6%E8%AD%89%E5%BB%A3%E5%91%8A (最後拜訪日 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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