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刪除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
實習律師殷耀晨
舊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對發起人的股份轉讓自由做了限制。
而民國107年7月6號修法時,則刪除了此條項,修法理由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色為股份自由轉讓,限制發起人股份之轉讓,並不合理;又此限制將降低發起人新創事業之意願;另查本限制為外國立法例所無,爰刪除現行第二項,以貫徹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此外,公司法163條第1項規定亦配合157條第1項第7款及第356條之七第1項第6款規定,增加「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之文字,增訂得限制轉讓之事由,蓋新修正之公司法157條第1項第7款及第356條之七第1項第6款規定,皆允許公司得於章程針對特別股為轉讓之限制。
故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發起人已經無須等到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才可轉讓,可以直接轉讓;又特別股須注意轉讓是否有受到限制,蓋新法已經允許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法對照表
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原條文 |
現行條文 |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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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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