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公務員過失認定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03
壹、 前言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公務員之故意過失應如何認定?與一般人之故意過失認定有何不同?
貳、 主觀歸責之認定原則
一、 故意—刑法第13條
國家賠償之公務員過失認定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03
壹、 前言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公務員之故意過失應如何認定?與一般人之故意過失認定有何不同?
貳、 主觀歸責之認定原則
一、 故意—刑法第13條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30
某甲向市政府建設局聲請核發准予興建地上16層高之大樓建築執照,該局遲不發給,甲乃依法提起訴願。在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前,市府建設局始核發建照予甲,但只核准興建10層樓高,此時訴願機關可否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因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而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訴願法第2條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某甲依法向建設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該局逾越法定審查期間遲不發給,甲自得依此規定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學理稱課予義務訴願),以為初步救濟。
但訴願法第82條亦規定:「(一項)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二項)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因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目的,即在請求訴願機關命應作為之機關(如受理申請之機關)儘速作出一定之行政處分(如核發建照),故若應作為之機關已作出處分,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目的即已達成,訴願機關自無再作決定命機關作出一定處分之必要,故82條第2項規定,此時訴願機關駁回人民之訴願程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