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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產品瑕疵|餐廳用餐|旅遊糾紛與消費者保護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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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之糾紛

眾律國際法事務所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903

 

 

壹、案例

A逛街經過服務店時被叫住,有位小姐說A有痘痘,向A推銷保養品,介紹保養方法,就帶她進入三樓B店內,推銷了五、六瓶保養品,宣稱有秘方能戰痘去斑效果奇佳又適時推銷改善體質的塑身健康食品,表示能改善體質神效兼治本功能,使A刷卡購買保養品與塑身健康食品事後A發現買回家的保養品與塑身健康食品內容粗糙與宣稱效果不符要求B店退款B店態度惡劣不予退款。(案例改編自桃園縣政府法制處消費糾紛案例-瘦身(塑身)美容消費資訊)

 

貳、相關法律規定

一、消費糾紛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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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間餐廳業者有義務防止遊客發生危險

眾律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629

案件背景:

    甲利用郊區水利會名下之凹地積水蓄池在水池旁鋪設磚塊行人道、種植草皮、放置盆栽以美化週邊環境,並以XX湖休閒農場為名經營餐廳,利用湖光美景招攬生意。遊客乙攜其女A與外甥B前往消費,A在餐廳內唱歌時,讓兒童A、B在餐廳外玩耍,二人不慎落入毫無防護措施之水池內,待發覺後,雖立即施以人工呼吸急救,並緊急送醫,仍因溺水,均窒息死亡。

爭點

  1. 餐廳旁的水池並非甲所有,甲認為其無權利架設安全設施或監視設備
  2. 甲認為兒童之監護人乙應看管兒童,兒童發生意外與他無關

、判決要旨

一、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修正前條文為「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甲餐廳旁之水池深約二公尺,雖然不在甲之名下但該水池必須通過餐廳的鐵門才能接近因此水池是在餐廳業者甲掌控的範圍中,因此甲具有實質上之管領力甲在營業時間應派人看守,或設置圍欄、設立警告標誌牌警示,避免他人不慎落水,以保障遊客安全。卻未在餐廳與水池之間,遊客容易接近之位置,設置任何安全設施。

、兒童監護人乙之過失,僅影響甲之責任輕重,不影響甲業務上過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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