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買賣之糾紛
眾律國際法事務所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903
壹、案例
A逛街經過服務店時被叫住,有位小姐說A有痘痘,向A推銷保養品,介紹保養方法,就帶她進入三樓B店內,推銷了五、六瓶保養品,宣稱有秘方能戰痘去斑效果奇佳,又適時推銷改善體質的塑身健康食品,表示能改善體質神效兼治本功能,使A刷卡購買保養品與塑身健康食品,事後A發現買回家的保養品與塑身健康食品內容粗糙與宣稱效果不符,要求B店退款,B店態度惡劣不予退款。(案例改編自桃園縣政府法制處消費糾紛案例-瘦身(塑身)美容消費資訊)
貳、相關法律規定
一、消費糾紛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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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間餐廳業者有義務防止遊客發生危險
眾律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629
壹、案件背景:
甲利用郊區水利會名下之凹地積水蓄池,在水池旁鋪設磚塊行人道、種植草皮、放置盆栽以美化週邊環境,並以XX湖休閒農場為名經營餐廳,利用湖光美景招攬生意。遊客乙攜其女A與外甥B前往消費,A在餐廳內唱歌時,讓兒童A、B在餐廳外玩耍,二人不慎落入毫無防護措施之水池內,待發覺後,雖立即施以人工呼吸急救,並緊急送醫,仍因溺水,均窒息死亡。
貳、爭點
- 餐廳旁的水池並非甲所有,甲認為其無權利架設安全設施或監視設備
- 甲認為兒童之監護人乙應看管兒童,兒童發生意外與他無關
叁、判決要旨
一、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修正前條文為「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甲餐廳旁之水池深約二公尺,雖然不在甲之名下,但該水池必須通過餐廳的鐵門才能接近,因此水池是在餐廳業者甲掌控的範圍中,因此甲具有實質上之管領力。甲在營業時間應派人看守,或設置圍欄、設立警告標誌牌警示,避免他人不慎落水,以保障遊客安全。卻未在餐廳與水池之間,遊客容易接近之位置,設置任何安全設施。
二、兒童監護人乙之過失,僅影響甲之責任輕重,不影響甲業務上過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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