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之商標公序良俗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06
壹、 美國[1]
一、美國1946年商標法§2(a)[2]:
商標申請內容包含不道德、欺罔或可恥的事項,或由該等事項構成者,得不予註冊商標。
二、商標審查程序手冊(TMEP)
「可恥的」在一般詞彙意義中,表示一種對行為規範具有衝擊性,對於良知、道德具有侵害性,或是具有可譴責性的詞語;法律意義上,則包含道德層面上粗俗之意義。在商標申請案之審查上,應綜合當時社會現狀下普遍大眾對於一般和法律意義面向上「可恥」意義之認知。實務常見案件類型如涉及宗教、種族、性、藥品、暴力、低俗圖文等。
貳、 澳洲[3]
一、澳洲1995年商標法§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