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19
壹、事實背景
87歲廖姓老婦不滿林姓鄰居工廠噪音,與林男不睦;林男在某日與友人在工廠騎樓前討論工廠遭人舉發噪音情事,因而與廖婦的孫子發生爭執,廖婦以「哭爸」等不雅言詞,辱罵林男友人。
貳、法律規定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參、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
一、公然
依實務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見解,刑法上之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二、侮辱
侮辱係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對人謾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
三、與誹謗罪之區別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其與公然侮辱罪罪,同樣是妨害他人之名譽,但二者之區別,主要在於是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公然侮辱,是抽象之謾罵,並未指摘具體之事實,而誹謗罪則在於有指摘、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且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即足,並不限於公然為之。
肆、結論
本件廖婦客觀上之行為,以「哭爸」等不雅言詞,辱罵林男友人,係屬抽象之謾罵,使人感到難堪;該場合於工廠騎樓,為不特定多數人等共聞共見之處;而廖婦對於在場時口出惡言,抵毀人名譽亦有所認識,具備公然侮辱之故意,故廖婦辱罵林男友人之行為成立公然侮辱罪。(本件一審時法官判廖婦罰金新台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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