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之發明或創作,不論是撰稿者有心或無心,皆有可能因為不符合專利法的某些規定而無法第一次就得到核准通知,但是審查機關並不會馬上就給予核駁的處分,而是會先提出「審查意見通知函」,並且審查委員會在審查意見通知函詳述該申請不合規定之處、理由以及救濟途徑等等。此時,申請人若是不服,可以針對審查意見通知函提出意見。此可視為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的具體實現,「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不過,申請人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時,通常會不太瞭解審查委員所欲表達的意思,因此,本文將就最常見的審查意見作簡單的解讀。
圖一、審查意見通知函的主旨
首先,在審查意見通知函中,會有該通知函的主旨,通常都是制式化的格式,理論上發明之實體審查中,審查委員都會給予兩個月的申復時間,此時間通常可以再延展一次(無須繳交延展費用),因此通常有四個月左右時間。
圖二、審查意見通知函的說明(一)
接著,審查委員會先將本案的狀態大略說明,通常會有:
一、 該審查意見通知函之前,補充修正的時間
二、 申請專利範圍的總項次、獨立項項次、附屬項項次
三、 專利申請之名稱
圖三、審查意見通知函的說明(二)
開始進入正題,審查委員首先會引用法條來說明該專利申請不合法律規定的原因,通常最常遭遇到的不外乎就是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明確、充分掲露、可據以實施、說明書支持)、專利法第22條第1項(新穎性)、專利法第22條第4項(進步性)。在圖三中,根據審查委員的陳述,認為該件申請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其理由在於「微波加熱」之溫度範圍,以及玻璃中碳粒與氧作用之氧來源內容範圍。當然地,若要克服這兩個問題就必須說明理由。
圖四、審查意見通知函的說明(三)
審查意見通知函中可能僅有一項或多項核駁,在本案中,除了有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的問題之外,還有進步性的問題。在本案中,審查委員的寫法較為簡單,通常在比對新穎性或進步性的時候,必須具體說明被核駁的申請專利範圍被引證何處掲露,例如引證的第AA頁第BB行掲露了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哪幾個要件。
圖五、審查意見通知函的說明(四)
(圖五與圖一至四為不同案件)如果,在審查意見通知函中看到此段描述,那麼就代表申請專利範圍中,至少有某幾項在本次的審查中是「暫時」具有可專利性的,也就是依照目前審查委員的認知,沒有找到該幾項的核駁理由。實務上,若是專利工程師接到此類的案件,通常會建議申請人依可專利性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一來,審查委員通常不會再去找新的引證,二來,通常修改後就可以拿到核准通知(不過,可能還是會有例外發生就是了)。當然,也不是說就不能針對其他被核駁的申請專利範圍提出意見,只是這是相對快速方便取得專利的辦法。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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