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度專利法第8條之規定(Information and undertaking regarding foreign applications),凡是獨自或聯合他人在印度以外的任何國家申請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的專利,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印度專利局提交對應外國申請案詳細程序處理資訊(Form 3),專利局也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對應外國申請案的核駁理由,審查報告,修正書或是核准之資訊。
可分為兩階段提交:
第一階段
印度申請案提申日(含)起六個月內提交(First Form 3)
(a)聲明書:列出對應外國申請案之國別,申請日號與狀態(status)
(b)承諾函:至印度申請案核准前的這段期間,申請人將履行不時向印度專利局通報對應外國申請案件後續資料的義務,如狀態更新,公開日期,發證日期等。
第二階段
對應外國申請案件狀態更新日起六個月內(Updated Form 3)
(例如案件狀態更新為公開、實審中、發下第一次審查報告、撤回或是核准等)
為善盡向印度專利局通報對應外國申請案件資訊的義務,申請人應於收到外國專利局官方通知日起六個月內,向印度專利局呈報案件後續之資訊。
相關案例:
德里高等法院對Chemtura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以該案不符合專利法第8條之規定的理由,作為判決。原因是Chemtura公司於2001年6月21日提交印度專利申請案時一併提交Form 3,但在此之後,該公司未依照規定提交Updated Form 3予專利局,呈報對應美國與歐洲申請案之核駁狀態。由此案例可瞭解提交外國申請案資訊在印度專利申請程序中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India Patent Act, 1970: Section 8
http://iiprd.wordpress.com/2011/12/11/form-3-some-refl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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