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條文即將生效,公司及工廠準備好了嗎?(中)~化學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化學

(一)關於化學部分,104年1月1日施行法條:

1.第11:「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第13:「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予公開。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序、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第14:「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第15:「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修正重點

1.修正法條之第11條(新增)

對職業衛生保護法第10條之化學品進行分級管理措施。

2. 修正法條之第13條(新增)

(1)製造者或輸入者

(2)新化學物質

(3)需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完成,方能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3.修正法條第14條(新增)

(1)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2)就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

(3)例外許可

4.修正法條第15條(新增)

(1)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一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

(2)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二)相關行政規則

1.職業衛生保護法第11條危險性化學品

職業衛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6條

2.執業衛生保護法第14條管制性化學品

職業衛生保護法施行細則19條~20條

四、結論

職業衛生保護法之第二階段施行條文即將通過,機器設備之相關廠商,必須注意其修正後之規範,尤其是施行細則第12條所規範之機械種類,在修法過後必須要符合安全標準規定,如果不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規範而出貨,將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處以罰鍰。

參考資料來源:勞動不職業安全衛生署http://www.osha.gov.tw/front/mai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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