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釋字第725號出爐

一、前言

過去當事人申請釋憲,好不容易獲得一個法令違憲的結果,然而卻因為早期之釋字第177號及185號解釋,對於宣告定期失效之法律案件,沒辦法透過再審的管道進行救濟,這無疑是剝奪民眾司法救濟的機會,因此在2014年10月24日,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25號解析,補充先前之177號及185號解釋。

二、釋字第725號解釋

(一)關於大法官釋字第725號解釋,主要在處理法令被宣告違憲「定期失效」時,當事人可否據以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以為救濟情形;依據過去之大法官解釋,第177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也就是釋憲之效立及於案件聲請之人,並且之後依據第185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因此如果當初因為違憲的法令所作成之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據大法官釋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加以救濟。

(二)然而以上之解釋,卻因為之後「定期失效」之宣告產生疑問,該「定期失效」之解釋,其用意在於對相關機關調整規範權限之尊重,期待立法機關能夠周延立法,亦即「定期失效」之法令,在一定期間內仍為有效,當事人不能據以提起司法救濟,是以許多案件卻因為「定期失效」之解釋,在向法院提起再審等救濟時遭到駁回,並且經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字第615號判例,指出「如經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違憲,且該法規於一定期限內尚屬有效者,自無從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發生溯及之效力。」,是以才有釋字第725號解釋出現。

(三)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25號解釋:「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因此在新解釋出來後,原本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不再援用,當事人不會再因為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而喪失救濟之機會。

三、小結

一直以來,大法官釋字宣告違憲後,當事人是否能夠據以提起救濟,還必須視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之類型而定,如果是立即失效當事人能依法提起救濟並無疑問,然而大法官為了立法周延考量時,其宣告「定期失效」,當事人反而不能提起救濟,致使同樣屬違憲宣告卻有不同的結果發生,因此現在大法官作出第725號解釋後,已經解決先前的問題,往後不會再發生「贏了釋憲,輸掉官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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