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爭議處理機制以及案例簡介(一)

眾律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壹、網域爭議之背景以及爭議處理機制簡介

 

透過輸入網域名稱,得以連結至指定網頁。因此企業往往希望能夠將公司網域名稱與其商標、事業名稱或人物姓名作連結,如此大眾輸入該公司商標、姓名時,即可正確連接到其所設置網頁,具有一致性,不致造成混淆。

 

然而網域名稱不能同時提供數人共用,在網路蓬勃發展之趨勢下,網域爭議層出不窮,衍生出到底誰有權利使用網域名稱?如何防範惡意搶註網域再高價販售圖利的行為?等諸多問題。為了有效管理網域名稱,建立網域爭議處理之迅速而有公信力之機制,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1999年提出網域名稱程序之期末報告,建議國際上負責全球網域名稱及IP位置識別標誌之組織ICANN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建立統一之爭議處理政策,以因應網域爭議問題[1]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於2001年,參考國際上負責全球網域名稱及IP位置識別標誌之組織ICANN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所公布之「網域名稱爭議統一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及施行辦法,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及「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作為網域爭議案件處理程序之運作規範。

 

l   與註冊人間為私法關係,處理辦法並非法規範

爭議處理辦法係由屬於財團法人之TWNIC制定,由註冊人透過與TWNIC訂立之契約,取得對特定網域名稱之使用權,雙方之間為私法上契約關係。因此,進一步而言,網域爭議處理辦法對註冊人以及申訴人之拘束力有所不同。註冊人與申請網域名稱時,依其所簽屬之同意書,受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之拘束。對申訴人而言,則得以自行選擇依照處理辦法或向法院尋求救濟。

 

l   爭議處理機制簡介

於「.tw」之頂級網域名稱發生爭議時,經由TWNIC認可之爭議處理中立機構進行,包括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以及台北律師公會,均為處理網域爭議之中立機構。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對於TWNIC有拘束力(處理辦法第4條1項3款),TWNIC並不介入爭議處理案件。

 

l   國際上其他規範之標準:

ICANN制定之網域名稱紛爭統一處理方針(The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PR)及其手續規則。我國網域爭議處理辦法亦參照UDRP之規定制定,關於法條之內容以及與我國法之對照,在以下章節說明

 

貳、案例分析

l   案件型態

針對爭議案件之類型,可分類如下

(1)依照系爭網域名稱涉及之對象: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1項第1款,網域名稱與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有產生混淆者,得提起申訴。因此爭議對象之不同得為分類之標準。

(2)以註冊人主觀目的區分

(3)註冊之網域名稱涉及對象之不同:可分為商標、標章、姓名、營業名稱、其他標識

(4)申訴之目的為請求移轉或取消

(5)註冊之網域名稱與申訴人相同之程度:可分為完全相同或是僅為近似混淆

 

l   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標準 

依照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以下將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標準區分為程序以及實體兩部分。

 

一、程序事項

 

依照爭議處理辦法第17條至第19條,爭議處理機構應審酌以下程序要件,以判斷有無應終止處理程序之事項。

 A.  申訴人是否已撤回、兩造是否已達成和解(第17條1、2項)

 B.  專家小組認為有不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處理程序者(第17條3項)

 C.  系爭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時,專家小組得裁量暫停、終止或繼續處理(第18條)

 D.  申訴人未於爭議處理機構收到申訴書後十日內,繳交費用,視為撤回申訴(第19條)

 

二、實體事項

 1.  決定之基礎事實、證據範圍

(1)依照處理實施要點15條,由當事人提出之陳述及文件

(2)由專家小組依職權進行調查

   專家小組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範圍、何時得發動等內容,尚未在爭議處理案件之決定書中有明確之闡述,有鑒於此,論者多有呼籲專家小組針對此部分應在決定書中論述清楚,以建立適用之標準

(3)依據TWNIC當中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

 

 2.  決定之原則

申訴人應負有就處理辦法第5條1項各款之主張以及舉證責任,若申訴人之主張已符合申訴標準,此時註冊人應對申訴人所提主張加以爭執,否則專家小組將認定有申訴人所提出之申訴要件存在。



[1] See WIPO,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 para 45-128, Apr.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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