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仿冒貿易公約(ACTA)之介紹(一)

實習律師 邱冠文

 

一、前言:公約制定背景

 

為了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當中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障過渡到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當中,各國在1994年開始推動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但最終未能成功。在TRIPs的努力失敗之後,各國亟思透過複邊協定之發展,簽訂智慧財產條款以強化對智慧財產權之保障,因此有了反仿冒貿易公約(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之起草創立。

 

反仿冒貿易公約之架構過程,與當初推動WIPO智慧財產保障轉換到WTO框架之過程相同,也是由已開發國家所推動。在2005年,日本率先提出了反仿冒貿易公約之草案,隨後美國在隔一年也提出類似的協定草案。到了2007年10月,美日兩國聯合公布正式的共同條約草案,並且隨即在接下來幾個月內,獲得瑞士及歐盟的加入。在2008年,包括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新加坡、墨西哥、韓國,均加入了反仿冒協定的多國會議協商[1]。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智慧財產保障,執法上較為寬鬆彈性並從其中獲得利益之國家,如中國、印度、阿根廷,則並未受邀參加反仿冒協定之協商會議。

 

由於公約談判的過程並未公開,草案往往也要等到談判後數個月才發佈公告,最後根據2011年5月制定之版本,各國在2011年10月1日於日本簽署反仿冒之國際複邊貿易公約。相較於前幾版之範本,執行之標準以及裁罰漸趨寬鬆[2],並且也在公約之前言當中,強化了關於ACTA公約對TRIPS協定原則之承繼關係,以消除世界各國對於ACTA公約是否破壞TRIPS協定原則之疑慮。

 

二、反仿冒貿易公約之規範目的

 

依照ACTA公約之前言,對於公約制定目的有明確闡述。首先揭示了仿冒品對於全球經濟、產業發展之損害,以至於社會公益及安全之危害,例如過去曾發現販賣仿冒品之收入流入不法組織所用之案例。

 

其次則強調國際合作以及特別針對反仿冒有效執法的重要,指出ACTA公約目的在於適當正確的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並且不使保障智慧財產的程序及執法阻礙國際正常貿易發展。

三者,公約擬針對數位時代當中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侵害問題做出回應,針對數位商品服務當中,資訊的擁有及使用權益間作出權衡。

 

最後再次肯認TRIPS協定在2001年杜哈宣言所建立之智慧財產權保障與醫療公益性之間應為平衡考量之原則,明確宣示ACTA公約與TRIPS協定間承繼之關係。

 

三、公約內容綱要

 

根據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所發布之新聞稿,美國作為反仿冒貿易公約之主要起草國,本公約之規範內容得以綱要如下[3]

依據ACTA使主管當局得以對仿冒品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並發動偵查、起訴等刑事程序;

使利用仿冒品獲利之公司企業被揭發並進而對其課以刑事處罰;

明定法律效果,得對於仿冒品為扣押及銷毀;

針對數位網路安全機制的詐欺行為制定刑罰以及定義數位網路產品之海盜行為;

在民事執行層面,制定損害之認定、保全執行措施、執行和律師費用、針對侵權產品之銷毀。

 



[1] 參考美國貿易代表署網站,See http://www.ustr.gov/acta. (last visited on 2014.12.4)

[2] Kaminski, Margot. 2011. An Overview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PIJIP Research Paper no. 17.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Washington, DC., 5.

[3] USTR’s talking points to WTO Council for TRIPS, available at http://keionline.org/node/1008. (last visited on 2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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