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航空犯罪之國際公約發展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國際有名之芝加哥公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蒙特利爾補充議定書均有航空犯罪和飛航安全的相關規定。在愈來愈多的新形態航空犯罪新態樣產生並且為了保障飛航安全,我國民用航空法及國際相關飛航安全之公約,有再修正之必要。2010年北京公約和2010年北京議定書針對利用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目標進行攻擊的行為,特別規範成為一種新型態犯罪[1]。
二、美國911事件
因應於2001年9月11日在美國發生的劫機衝撞紐約世貿大樓和華府五角大廈的不幸事件,2010年北京公約對於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或對財產或環境的嚴重破壞者構成犯罪,其目的就是要警告恐怖活動組織和個人國際社會不容忍此類恐怖行為發生的決心。北京公約對於組織或指揮他人實施犯罪者,視為共犯參與犯罪;對於非法和有意協助他人逃避調查、起訴或懲罰的人,也視同犯罪。因此,恐怖組織幕後策劃者和首腦人物於北京公約架構下,亦應擔負刑事責任[2]。
三、日本沙林毒氣事件
1999年在日本發生了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各國開始擔心恐怖分子將這種手段使用到航空器上。2010年北京公約增加了使用生物、化學和核物質對民用航空進行攻擊和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傳播生物、化學和核物質兩個方面的條款。這兩個條款一方面能夠打擊利用這些武器對航空器進行攻擊的行為,同時也將能夠有效阻止這些危險武器落入恐怖分子手中。
四、結論
我國民用航空法關於新形態之航空犯罪有再予修正之必要。2010年北京公約及北京補充議定書之相關規定則可作為必要之修法參考依據,以使飛航安全更有保障。
[1]丁玲,國際航空公約與我國民用航空法有關防制航空犯罪之比較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2]北京議定書第二條:公約第一條應以下文取代:
“第一條
一、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脅、或以脅迫、或以任何其他恐嚇方式,或以任何技術手段,非法地和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構成犯罪。
二、當情況顯示做出的威脅可信時,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為,則亦構成犯罪:
(一)威脅實施本條第一款中所列的罪行;或
(二)非法和故意地使任何人收到這種威脅。
三、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為,則亦構成犯罪:
(一)企圖實施本條第一款中所列的罪行;或
(二)組織或指揮他人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一)項中所列的一項
罪行;或
(三)作為共犯參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一)項中所列的一項罪行;或
(四)非法和故意地協助他人逃避調查、起訴或懲罰,且明知此人犯有構成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一)項、第三款(二)項或第三款(三)項中所列的一項罪行的行為,或此人因此項罪行被執法當局通緝以提起刑事起訴或因此項罪行已經被判刑。
四、各當事國也應當將故意實施下述兩者之一或兩者確定為罪行,而不論是否已
實際實施或企圖實施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任何罪行:
(一)與一個或多個人商定實施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項罪行;
如本國法律有此規定,則須涉及參與者之一為促進該項協定而採取的行為;或
(二)以任何其他方式協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一夥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中
所列的一項或多項罪行,而且此種協助應當:
1.用於旨在促進該團伙的一般犯罪活動或目的,而此種活動或目的涉及實施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項罪行;或
2.用於明知該團伙實施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項罪行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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