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之扣押、收取及支付轉給命令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積欠乙新台幣1百萬元,屆期未清償,乙向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後獲勝訴判決確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甲在丙銀行有50萬的存款,執行處向丙銀行發文命不得向甲清償,亦不許甲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的命令,嗣後執行處再發文給丙銀行令乙前往收取,上開命令屬於強制執行法中的何種命令?
二、分析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終局判決。」開啟強制執行程序,首先需有執行名義,而行政執行程序不若民事強制執行需有執行名義,這是立法考量。以強執法(以下簡稱強執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為例,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執行處不可單憑債權人的主張,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因為有沒有欠款這個事實有爭執,需透過法院之認事用法方得確定,不可單憑債權人的主張而定。若債權人起訴因而對債務人獲得確定勝訴判決,債權人可執此勝訴判決,函查債務人的課稅資料,以憑聲請強制執行。
以本題為例,函查的結果發現甲在丙銀行有存款,而乙在強制執行聲請狀上表明要執行甲在丙銀行的存款,執行法院會依強執法第115條之規定發扣押命令,禁止銀行向甲清償,同時亦禁止甲向銀行收取,亦即凍結該存款,藉以保障乙能獲得清償。若此時甲僅有一債權人乙,執行處通常會發收取命令,命乙向銀行收取甲對丙銀行的50萬債權。若甲有許多債權人,執行處通常會發「支付轉給命令」,命銀行將50萬支付予執行處,再由執行處轉給(分配)債權人。
三、結論
本題執行法院先發扣押命令,禁止甲向銀行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銀行向甲清償(甲與銀行成立消費寄託契約),其次發文許乙得收取甲對丙銀行之50萬債權,此為收取命令。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