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性騷擾? 律師張源傑

 

一、法律問題

甲與公司同仁一同出差,晚上於KTV聯誼時,同事乙指稱某甲對她毛手毛腳,向公司申訴甲性騷擾。甲主張在KTV時根本沒觸碰到乙,根本不可構成性騷擾,對於性騷擾之指控十分懷疑。本文將由法律觀點解析何謂性騷擾,是否沒觸碰就一定不涉及性騷擾。

 

二、法律規範

法律規範主要依據在於性騷擾防治法。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規定之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當受害人具有受雇者(即勞工)或求職者之身分,並且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之性騷擾行為,應特別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當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並且另一方是學生時,應特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上開兩法律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特別法規定,在當事人符合上開身分下應當優先適用。

 

三、不法行為態樣分析

依上述法律規定分析可知,性騷擾之主要態樣有二:第一種為交換式的性騷擾;以利誘或是威脅之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第二種為敵意工作環境的性騷擾;包括性別騷擾。就是以嘲諷、羞辱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或性取向之價值或尊嚴。例如說「太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或是貶抑某性別的黃色笑話均屬之。另外有所謂性挑逗,就是以挑逗或侵擾被行為人的身體或性態,例如說「吃豆腐」言行,或是探詢性隱私等皆為適例[1]

 

四、法律救濟途徑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2],各級工作場所只要人數達30人以上,雇主必須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且在工作場所內顯著的地方公開揭示這些性騷擾防治的訊息,並印發給各個受僱者。因此,被騷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內部申訴管道,直接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3]

        此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範有性觸摸罪[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相關規範皆有刑罰之規定,例如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等;民事上之相關規定甚多,例如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

 

五、結論

        性騷擾並不一定只限於行為,言語亦可能構成性騷擾。被騷擾人得向公司申訴,有法律依據,利用行政手段來懲處行為人,例如要求行為人道歉、調職、降職、減薪、或要求雇主繳交罰鍰給國庫等。行政之救濟可以與刑事、民事之請求同時進行。



[1]http://www.tnpd.gov.tw/wanda/home.jsp?serno=201102250022&mserno=201102240009&contlink=content/sh01.jsp

[2]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3] http://www.awakening.org.tw/active/2/01.asp?qlink=Q2#link02

[4]「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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