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有關自國外輸入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問題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為A影視公司之負責人,其朋友乙自美國帶回包括「變形金剛4」、「鋼鐵人3」、「Lucy」等多部受有著作權保護之真品影碟,甲向乙購買該等影碟片後,就擺在自己的營業場所內出租該影片。試論,乙、甲二人之行為各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二、爭點解析
系爭問題涉及何種著作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是否允許真品平行輸入?有無任何解套?本題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依題意本題涉及散布(乙)與出租(甲)兩項著作財產權。乙自美國帶有多部受著作權保護之真品影碟,然後販賣給甲,此涉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該散布行為是否合法?我國著作權法採國內耗盡原則,此參我國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然乙係從美國攜帶真品影碟進入國內,其行為不該當該條之構成要件,無法依該條主張合理使用。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依此著作權法原則上並不允許真品平行輸入,然依同法第87之1第1項則又有真品平行輸入之解套規定,其中第4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則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依此,乙自美國輸入該真品影碟,係為販賣之用,並非為供乙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乙的行為違反著作權法。至於甲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而甲非著作人,而係著作物之所有人,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甲係從乙處購得,而乙依上開所述,其行為違反著作權法,故甲非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甲之行為亦違反著作權法。

三、結論
綜上所述,甲、乙之行為各侵害著作人之出租權、散布權,須依著作權法各負其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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