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下稱EPC)之中,關於專利申請案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相關程序,主要是定義於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下稱Rule)第62a條以及第64條的規定當中。

根據Rule第62a條[1](2010/4/1生效)規定:

「若歐洲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不符合Rule第43條第2項的規定,應通知申請人限期兩個月內指定所欲進行檢索的、並能夠符合Rule第43條第2項規定的請求項。若申請人未能於限期內作出指定,則當局只會針對每一個專利範疇(category)的第1個請求項進行檢索。

(當局的)審查部門應通知申請人限制(將接受審查的、)經過檢索的專利標的(subject matter),除非(審查部門認為)基於本條第1項所發出的官方通知理由不成立。」

而上述的Rule第43條第2項[2]規定如下:

「在不違反本法第82條規定的前提下,一件歐洲專利申請案之專利標的若能符合下述規定,則在同一個專利範疇(指產品、製程、裝置或使用方法)之中,其獨立項項數允許超過1項:

(a) 為互相關連的產品;

(b) 為產品或是裝置的不同使用方式;或是

(c) 為一特定問題的不同解決方法,且該些不同解決方法並不適於合併在同一個請求項之中。」

上述的本法(EPC)第82條[3]規定如下:

「歐洲專利申請案應為單一發明,或是一組具有相同發明概念之發明群組。」

根據Rule第64條[4](2010/4/1生效)規定:

「若歐洲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案並不符合單一性的要求,則應發出部份檢索報告,其中該部份檢索報告係根據請求項中首先被提及的、關於該發明或是符合本法第82條規定的發明群組進行檢索。並且應通知當事人,欲對申請案中的其他發明進行檢索,必須於限時兩個月內,就每一欲檢索的發明各別繳交檢索規費。其後當局將發出已繳交檢索規費之其他發明之檢索報告。

在歐洲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程序中,若申請人針對本條第1項中所述之任一檢索規費請求退費,並且審查部門認為本條第1項中所述關於不符合單一性的官方理由不合理時,官方應同意退費。」

綜合上述法條規定,以及實務上的程序操作,歐洲專利申請案關於單一性的審查程序如下:

1. 當檢索部門進行檢索時,發現請求項內容不符合Rule第43條第2項或EPC第82條規定的單一性要求時,即根據Rule第62a條或第64條發出通知,說明請求項內容不符合單一性、且各發明群組所包含的請求項為何,並詢問申請人是否欲進一步取得其他發明群組的檢索報告,並限期2個月內繳納相對應的額外檢索規費。

2. 申請人於上述限期內繳納額外檢索規費,並回覆檢索部門所欲取得檢索報告的其他發明群組為何。

3. 申請人可以於後續提交檢索報告答辯書時,一併說明請求項內容符合單一性的理由,並要求退還額外檢索規費。

4. 當審查部門進行審查時,將審查申請人所提出請求項內容符合單一性的理由是否合理;若屬合理,則回應申請人並退還額外檢索規費;若認為不合理,則維持原來不符合單一性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應選擇一組已經取得檢索報告的發明群組,作為續行審查的依據。

[1]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3/e/r62a.html

[2]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3/e/r43.html

[3]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3/e/ar82.html 

[4]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3/e/r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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