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6月13日施行之台灣專利法第30條規定了「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上述的內容為國內優先權的相關描述。
    專利法第30條描述了可主張國內優先權的要件: 


(1)可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是「申請人」,而非發明人。
    在實務上要特別注意的是,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之申請人,與先申請案之申請人必須為「同一人」。如先申請案具有複數申請人時,則後申請案的申請人必須與先申請案「完全一致」。倘若有不一致之情形,則應辦理先申請案的申請權讓與,使得兩個申請案的申請人完全相同。


(2)可被主張的是「發明或新型」申請案,並不包括「設計」。
    此外專利法第30條還描述了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的狀況:
(1)需在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的12個月內提出申請。
(2)先申請案已主張過國內或國際優先權。
(3)先申請案為分割案或改請案。
(4)先申請案為發明,且已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5)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6)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此外在後申請案主張先申請案的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主要是因為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是依據先申請案的內容所進行的改良或補充,因此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揭示於後申請案中,無須重複公開、重複審查,故明定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


    透過國內優先權的制度,申請人在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仍可以先申請案為基礎進行改良,並提出後申請案。具體來說,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可以先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審查基準時點,而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時點。
    為此後申請案在主張國內優先權時,要確定後申請案之部分請求項的內容已確實揭露在先申請案的說明書中(不包括先申請案的習用技術)。若後申請案的各個請求項皆為先申請案的改良,並皆存在先申請案未揭露的內容。則很有可能會因為先申請案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涵蓋後申請案的請求項,進而導致後申請案無法主張先申請案的優先權。

 

 

關鍵字:1.國內優先權;2.申請人;3.12個月;4.優先權

參考資料:
專利法
專利逐條釋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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