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專利申請人除了可以中文的說明書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外,亦可以外文本先行提出專利申請,而後再於專利專責機關所指定期間內補送中文本。以外文本提出專利申請,主要是考量申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時,可以儘早取得申請日。以外文提出申請的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其中外文本應載明之內容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請求項及必要圖式。當專利申請人以外文本提出專利申請時,該專利的審查基準日將是以外文本提出申請的日期。

  在專利審查的過程中,是以審查基準日之前的先前技術來判斷申請案的新穎性及進步性,因此在以外文本提出專利申請時,補送之中文本的內容自當為外文本正確完整的翻譯,其內容不得有所變動,且不得超出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否則將違反可專利性以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日的原則。

  專利專責機關原則上會以中文本的內容進行審查,不主動比對中文本與外文本的內容。而申請人在需要修正說明書時,亦僅需要修正中文本,而不需要修正外文本,若申請人對取得申請日之外文本進行修正,則該修正不生效力。另外申請人對中文本提出修正時,是以中文本的內容為比對的基礎,並判斷修正的內容是否超出中文本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在將外文本翻譯成中文本時,若認為以逐字逐句翻譯的方式不易理解其內容時,亦得依外文本內容之意涵翻譯為中文本。在審查時若認為有需要比對中文本與外文本的內容,則會進一步判斷中文本的翻譯是否超出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例如當審查委員發現中文本內容語意不明、不合理或與通常知識不符,而認為其可能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時,便有可能會比對中文本及外文本的內容。

  比較特別的是,申請人將外文本翻譯成中文本時,有可能會發生翻譯錯誤的情形,此時因此申請人可提出誤譯之訂正。誤譯之訂正是為了克服中文本的翻譯錯誤之處,因此比對基礎為申請時提出之外文本。因翻譯錯誤而申請訂正時,訂正本中准予訂正的事項即取代訂正申請前的中文本對應記載之事項,使得訂正本作為後續一般修正及更正的基礎。此外誤譯訂正的實體審查,會先判斷訂正之申請是否屬於誤譯,而後再判斷該誤譯之訂正是否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外文本;2.誤譯之訂正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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