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於急診暴力新聞頻傳,原為處理急診病患的醫療場所卻變成影響醫護人員甚至病患之人身安全的不安之地,讓我們不得不開始反思並尋求對策改善;本所於多年前即關注急診暴力相關法律議題,並於去年針對此議題提出幾點迷思,希祈政府機關或大眾共同參與反思,討論並尋求以法律面向解決此重大議題,而今感謝關鍵評論網將本所文章轉貼,期讓此議題能獲更大迴響。
本所文章從現行法規面,包含刑法、醫療法甚至延伸至醫院場所安全維護措施方面討論,依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第106條第1項,從規範內容來看,此等「訓示規定」似乎僅具「安慰劑」效果;並對比既存法律規範,只有對於「訪害醫療業務者」處以刑事責任,並未對於「人身安全危害」有特別加重。簡而言之,該條文修正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醫療業務執行」,而非「保障人身安全」。另從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訂定的「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可知,各類機關,包括公私立醫療機構可依法申請具「公權力」的駐衛警察來討論,以警察駐點改善醫療場所安全之實際建議。
近期衛福部長林奏延特針對沙鹿光田醫院急診暴力案表示,支持修正醫療法第106條,將醫院納入公共危險罪,此點亦與本所文章不謀而合,而後續政府機關如何修訂改善醫療場所安全,值得我們共同持續關注,而現若有相關法律疑問亦可直接洽詢本所諮詢,共同為醫療安全盡一份心力。
全文可參本所痞克邦文章: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6015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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