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開放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保單保費融資業務
一、中華民國105年01月19日金管會於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一則振奮人心的新聞稿,新聞稿中表示「開放OIU保單保費融資業務,本項業務開放後,境外客戶得向銀行借款以繳交OIU保單之保費。保費融資業務除可提供境外客戶多元之融資管道,提升資金流動性,並有助於保險業發展OIU業務,創造銀行、保戶及保險業三贏局面。[1]」
二、要說明何謂「OIU」,先概略說明與OIU息息相關的「OBU」
(一)OBU(Offshore Banking Unit)為「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條規定:「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以及同法第4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可見OBU是政府為了吸引國外法人或個人到本國銀行進行財務操作、擴大金融市場規模及發展臺灣成為亞太理財中心等目的[2],採取租稅減免或優惠措施,並減少外匯管制之金融單位。
(二)開放並非沒有管制,政府在對OBU的管制上分二個方向,(1)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包含強化認識客戶(KYC)[3]及審核金融商品 (KYP)之程序、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4]。(2)加強防制洗錢作業,包含金融機構應遵循相關規定,並建立風險控管機制或內部控制制度、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應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5]。
貳、OIU相關法規
一、為配合開放OIU,於民國104年02月04日及民國105年12月28日陸續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其子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亦於民國104年05月25日修正發布。
二、OIU雖同OBU一樣有租稅優惠,惟民國105年5月19日金管會發出之金管保綜字第10502023874號函指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之 13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從事再保險分出部分,因非屬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範國際保險業務之再保險業務範疇,故其所得、銷售額及所使用之各種憑證,無論其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保險業,尚無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之 16第 1 項至第 3 項本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規定之適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