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證的專利在經歷第三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時,往往會遇到公開日早於專利申請日的前案,此時專利權人就必須證明發明人早在前案公開或申請前已經有此想法並付諸行動實現。最常見的證明方式就是發明人宣言(Inventor declaration)和發明人證詞(Inventor testimony)。發明人宣言中會一併提供證據,通常是帶有日期的研發日誌或產品照片,以便佐證專利技術的研發過程早於前案公開日,使前案不再具有作為前案的資格。發明人證詞則是發明人的自白,但關聯到專利技術是否比前案早發明時,則必須有其他獨立的證據佐證,不能僅靠發明人證詞而取消前案的適格性。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Kolcraft v.s. Graco的判決中再次強調這一點,且也再次主張時間記錄不完整的證據是無法佐證發明人證詞的。因此,研發過程中所有相關文件的時間戳記必須清楚地記錄於文件中,如此在遇到誰先發明的問題上才不會有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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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oomlaw IP 李宜靜專利工程師

審稿主管:Zoomlaw IP黃富源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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