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小學堂

  • 總則

第二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發明專利在智慧局的專利編號中,字元開頭為「I」,主要保護的標的有物品、方法與用途。發明專利可以是利用自然界的規律所產生技術思想的創作,但卻不能是科學原理或者是單純的發現。而發明專利必須經過智慧局的實體審查(意即須找前案以做比對)以判斷是否具有進步性以及是否符合發明專利的定義。   

新型專利在智慧局的專利編號中,字元開頭為「M」,巨觀的來說,它主要保護的標的必須是具體的,例如物品的結構,或是多個裝置組合的系統等,又例如化學結構並不具體且非肉眼可見,所以並不適合申請新型專利。而新型專利只需要經過智慧局的形式審查,當形式上符合規定就可通過,並不需經過實體審查。一般而言,有部分的申請人申請新型專利的目的是為了商業性宣傳以及防禦性公開,若欲主張權利,就必須向智慧局申請技術報告,意即須讓智慧局的審查委員找前案以做比對。

設計專利在智慧局的專利編號中,字元開頭為「D」,一般而言是用來保護視覺訴求的創作,例如顏色的組合或是造型。設計專利的申請過程必須經過智慧局的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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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顏示涵 專利工程師/台大生化所碩畢

審稿主管:黃富源 專利師/台大電信所博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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