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語言: 德語
首都: 柏林(Berlin)
面積: 357,12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歐洲心臟地帶,東鄰波蘭、捷克,西接荷、比、盧及法國,南界瑞士、奧地利,北至丹麥及波羅的海。
人口: 約8,210萬人
宗教: 天主教(31.4%)、新教(31.1%)
幣制: 歐元(Euro)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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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德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分裂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在1990年10月3日重新統一成為現在的德國。
德國人口逾8千萬,是歐盟諸國中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世界第二大移民目的地,僅次於美國。德國國內生產總值居世界第四,以購買力評價計居世界第五,諸多工業工程和科技部門位居世界前列,為世界第三大出口國。
德國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所需時間為6週到9個月,平均3.1個月。
德國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關於德國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德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德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德國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德國商標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nd other Signs)及相關條例。
三、商標主管機關
德國商標主管機關為「專利商標局」(Deutsches Patent-und Markenamt, DPMA)。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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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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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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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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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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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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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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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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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提交最多六張2D圖形,須能看出該商標各個不同角度的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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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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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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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國際通用的色卡或色碼系統(Pantone, RAL等)描述該顏色、或者該顏色的組合包含那些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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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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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供詳細的文字描述,實務上只有特定案例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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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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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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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音符表達,並且在申請時提交存有該聲音的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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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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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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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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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文字詳細描述該觸覺的相關特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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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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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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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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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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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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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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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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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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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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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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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1]
(一) 商標不具識別性。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誤導大眾之虞。
(四)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五)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六) 德國聯邦司法院公告禁止註冊之商標。
(七)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八) 有損公共利益之虞。
(九) 商標申請存在惡意。
六、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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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1] 《德國商標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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