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王國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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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國(或稱尼德蘭王國)是由荷蘭(為了與荷蘭王國區分又稱為「荷蘭本土」)、阿魯巴、庫拉索和荷屬聖馬丁等4個構成國組成的君主立憲制的聯合王國。
中文所稱的荷蘭(荷蘭語:Holland),嚴格來說,是指尼德蘭王國中南、北荷蘭省的合稱。早年由於荷蘭是其國中土地最大、人口最多的地區,故被用代指荷蘭王國整體。正式場合仍應用其正式國名Netherlanden[1]。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三個相鄰的君主立憲國家,在1958年簽署條約成立「比荷盧經濟聯盟」(Benelux Economic Union),該聯盟到了2008年修訂條約並更名為「比荷盧聯盟」(Benelux Union),擴大了三國合作領域。
語言: 荷語(英語普及)
首都: 阿姆斯特丹(Amsterdam),中央政府所在地為海牙(Hague)
面積: 41,54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包括位於西歐的荷蘭本土和荷屬加勒比區的三個島嶼。本土東臨德國,南接比利時,西邊與北邊臨北海。
人口: 約16,999,342人
宗教: 天主教、基督教
幣制: 歐元(Euro)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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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荷蘭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合作,「比荷盧經濟聯盟」自1971年起採用了統一的商標保護法,並於荷蘭海牙分設了比荷盧商標辦事處(Benelux Trademarks Office)和比荷盧設計辦事處(Benelux Designs Office)。2005年簽署新約《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Benelux Conven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BCIP),並成立「比荷盧智慧財產權組織」(Benelux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取代前述二辦事處,轄下業務單位稱為「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負責統一處理三國的智慧財產權事務。故比荷盧三國在智財事務上視為單一實體,均由BOIP統一辦理,於BOIP申請商標註冊完成後,即可於取得於比荷盧三國之商標權。
由於荷蘭屬於歐盟之會員國,且為馬德里協定之簽署國,故欲取得荷蘭之商標保護權,可經由三個途徑:(1)申請歐盟商標(EUTM),保護範圍即可涵蓋荷蘭;(2)透過國際商標馬德里體系,指定荷蘭為保護國;(3)直接向BOIP申請商標註冊。以下僅說明BOIP之相關規定。
比荷盧經濟聯盟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比荷盧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3~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比荷盧商標法並未規定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須加特殊符號標示,也未禁止未註冊商標自行加注任何標示。如欲標示應以®標示已註冊商標,申請中的商標則應以™標示。
關於比荷盧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荷蘭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比荷盧商標法律基礎是《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Benelux Conven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BCIP)及其施行辦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負責統一處理三國的智慧財產權事務。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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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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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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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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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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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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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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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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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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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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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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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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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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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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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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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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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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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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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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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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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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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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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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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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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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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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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一) 該商標違反比荷盧三國中任一國之公序良俗者。
(二) 依《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不得註冊者[3]。
(三) 商標有誤導、欺騙大眾之虞宜。
(四) 該商標與在前商標或著名商標相同或相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者。
(五) 惡意的商標註冊。
(六) 包含地理標示的酒類商標,但該地理標示並非該酒類產品之直實產地者。
六、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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