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二冊 - 部分內容線上看!
語言: 德語
首都: 柏林(Berlin)
面積: 357,12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歐洲心臟地帶,東鄰波蘭、捷克,西接荷、比、盧及法國,南界瑞士、奧地利,北至丹麥及波羅的海。
人口: 約8,300萬人
宗教: 天主教(31.4%)、新教(31.1%)
幣制: 歐元(Euro)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分裂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在1990年10月3日重新統一成為現在的德國。
德國人口逾8千萬,是歐盟諸國中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世界第二大移民目的地,僅次於美國。德國國內生產總值居世界第四,以購買力評價計居世界第五,諸多工業工程和科技部門位居世界前列,為世界第三大出口國。
德國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所需時間為6週到9個月,平均3.1個月。
德國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關於德國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德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德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德國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德國商標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nd other Signs)及相關條例。
三、商標主管機關 |
德國商標主管機關為「專利商標局」(Deutsches Patent-und Markenamt, DPMA)。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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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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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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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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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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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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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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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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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提交最多六張2D圖形,須能看出該商標各個不同角度的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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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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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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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國際通用的色卡或色碼系統(Pantone, RAL等)描述該顏色、或者該顏色的組合包含那些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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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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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供詳細的文字描述,實務上只有特定案例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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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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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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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音符表達,並且在申請時提交存有該聲音的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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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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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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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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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文字詳細描述該觸覺的相關特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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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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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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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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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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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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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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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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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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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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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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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1] |
(一) 商標不具識別性。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誤導大眾之虞。
(四)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五)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六) 德國聯邦司法院公告禁止註冊之商標。
(七)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八) 有損公共利益之虞。
(九) 商標申請存在惡意。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德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德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德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為6週到9個月,平均3.1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DPMA並不會檢索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先權利之主張,須由在先權利人於異議階段主動提出。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類別。
3. 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4. 申請人及代理人姓名。
商標提交申請後,DPMA會開始形式審查(完成付費之後才會開始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核發「商標註冊證」,並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
如申請商標經審查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識別性等等,DPMA會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德國申請人1個月,外國申請人2個月,可延長)申復,如申復未能為審查員接受仍被核駁拒絕申請,申請人可於1個月內提出上訴[2]。
※ 加速審查:在德國可要求加速審查。不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 |
德國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後者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 共存協議:無。商標申請案不會因為已有在先商標而被官方拒絕註冊(除非是很知名的在先商標)。
※ 聲明不專用:德國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八、異議 |
商標申請過程中不可提出異議,須於商標註冊公告後,由在先權利人於3個月內向DPMA提出異議,反對該商標之註冊[3]。
九、商標移轉 |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和全部商品∕服務的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然而,申請案可申請分割,之後再對分割後的商標進行移轉。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但須先予分割。
如分割移轉會帶來混淆,則應避免此種移轉,以免因該混淆導致雙方都喪失其識別性。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無論是申請中或是已註冊商標,移轉合約的簽名不需進行公證,且不須登記方生效力。但登記有助於保障法律地位。
十、商標授權 |
申請中的商標可以進行授權。雖然此種授權未被禁止,但效力是可能被質疑的。
商標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商標授權合約中原則上應包含:授權人及被授權人;授權的商標;授權之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條款;授權範圍;授權費用;品質保證條款。
商標授權所需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亦不須進行授權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有助於保障法律地位。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理由。若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內未經使用,任何人皆得提起商標撤銷[4]。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5]:
1. 註冊後,有連續5年無正當理由未使用。
2. 該商標已成為通用標示。
3. 該商標之使用有誤導大眾之虞。
4. 在先商標。
5. 其他違反商標法之事由。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
商標所有權人可向德國海關申請,向ZGR(Zentrales Datenbanksystem zum Schutz von Geistigen Eigentums Rechtenonline—集中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線上資料庫)登錄相關商標資訊。如申請通過,德國海關將依登錄資訊,對進出關商品予以檢驗。
附表:德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6]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3年9月20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10年3月14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10年3月14日)
商標法條約(2004年10月16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6年3月20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0年10月25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81年1月20日)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79年8月25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78年1月24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75年10月7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74年5月18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0年9月19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66年10月21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62年1月29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28年6月1日)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25年6月12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22年12月1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03年5月1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887年12月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年7月20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3年7月10日)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定(2012年12月11日)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11年10月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10年2月25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9年12月17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年10月8日)
網路犯罪公約(2009年7月1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3月26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年3月26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08年2月29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6月12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7年4月15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
(2007年4月15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3月16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2月18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6年12月26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年10月6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1995年1月1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4年11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3月21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1年8月14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1年8月14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年1月1日)
關於國家豁免的歐洲公約(1990年8月16日)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0年2月17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87年9月12日)
(1983年)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議定書附加議定書(1985年1月1日)
統一發明專利實體法的若干方面公約(1980年8月1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77年1月24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6年11月23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
(1974年)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議定書附加議定書(1974年12月31日)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74年7月10日)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74年7月10日)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74年7月10日)
防止國境外的電臺廣播的歐洲公約(1970年2月28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68年8月10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67年11月1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67年11月11日)
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1967年10月9日)
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議定書(1967年10月9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7年11月9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56年6月8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55年9月16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55年9月16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55年9月16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55年6月3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5年3月3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5年3月3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5年3月3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5年3月3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4年7月7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14年4月1日)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保護電視節目製作議定書(2014年4月1日)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年12月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5年7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1977年10月7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經濟區協定(1994年1月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
(2007年10月12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安哥拉共和國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2007年3月1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2002年5月30日)
巴巴多斯政府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2年5月11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安地卡及巴布達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
(2001年2月28日)
亞美尼亞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2000年8月4日)
智利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9年5月8日)
巴拉圭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資本投資條約(1998年11月8日)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
(1998年3月24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納米比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7年12月21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科威特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11月15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5年8月18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阿根廷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3年11月8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玻利維亞共和國促進和共同保護投資條約(1990年11月9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與以色列國政府智慧財產權領域合作協定(1990年2月26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資本投資條約
(1986年4月26日)
友好通商航海條約(189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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