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教室:你的孩子可能不是你的孩子;你的孩子又該怎麼變成你的孩子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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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串讓人頭暈又繞口的標題絕對不是亂寫的。本篇文章就要來釐清這個剪不斷理還亂的身分難題-婚生推定。進入故事之前先簡單認識幾條關鍵法條:民法1059至1070條詳細規定了關於父母、子女的身分關係,包含婚生子女的定義、受胎期間計算、婚生子女推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等等。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181天至302天,推定為這孩子的受胎期間,而在受胎期間父母雙方處於婚姻存續狀態中,那麼這位小朋友就會被直接推定為「婚生子女」。(民法1061、1062、1063)

 

在此先特別說明婚生子女這個基礎概念:因懷孕的是女生、小孩是由女方誕下,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生下的孩子」,是以生母一方的婚姻狀態為認定基礎。生母在婚姻存續期間受胎、生下的小孩,生母的丈夫會直接被推定、視為小孩理所當然的父親。當然,若該子女是生母與外人所生,就會衍生出轟轟烈烈的家庭革命故事。

 

舉個灑狗血的例子幫助讀者理解:小明和小美是夫妻,大雄和靜香也是夫妻。

小美懷胎十月生下一個孩子,小明升格人父欣喜若狂,養到2歲卻發現孩子長相愈看越不像自己,反而像隔壁大雄。小明於是偷偷檢驗孩子DNA,確認自己被戴了綠帽。

 

提問:

1.小明該怎麼辦?

2.大雄與靜香膝下無子多年,要怎麼讓小美所生的孩子認祖歸宗?

 

會發生「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狀況,也就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與丈夫以外的人暗結珠胎。但如上所述,因孩子在受胎時法律上的父母存有婚姻關係而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此時「法律上的父親」可依民法1063提出否認子女之訴,當然,需有能證明該子女非自己的親骨肉始可主張。小明已經取得鐵一般的DNA證據,故可依照民法1063條第二項,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另外,小明這兩年育兒的支出可對小美和大雄提出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

 

大雄又該怎麼辦呢?民法1065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認領」就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也就是小美所生的孩子,值得注意的是,認領無須經過孩子同意,通說認為「認領」須以雙方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無血緣的不叫「認領」,而稱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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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另一個狗血例子:

已婚女子同樣與已婚男同事擦槍走火,10個月後誕下一子,女子丈夫毫不知情且不疑有他。但因女子與丈夫情份早已轉淡,希望離婚後帶著小孩與孩子真正的生父共組家庭。

 

提問:

1.孩子的生父能搶回自己的骨肉嗎?

2.小孩的生母順利與丈夫離婚,也順利與孩子的生父結婚,但孩子在法律上的父親就會變成血緣上的生父嗎?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沒有辦法。

孩子在生母與丈夫婚姻存續期間受胎,在法律上就被視為婚生子女,法律上的父親直接推定、認定為生母的丈夫。生母丈夫並未發現自己被戴綠帽,孩子血緣上的父親若要搶回孩子,仍得尊重法律上的父親的意願,除非這名「法律上的父親」願意提出否認子女之訴,且獲得判決勝訴、成功否認子女,不然血緣上的父親無法透過認領搶回孩子。

 

96年台上字2811號判決就有針對這項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做出說明:判決中提及,在婚姻存續期間誕生的孩子推定為婚生子女,血緣上的生父在該名子女尚具有「婚生子女」身分時,不能認領。這是為了兼顧婚姻、家庭和諧以及身分法上的安定和子女的利益考量。

 

延續回答上述的第二的問題:若生母的前夫(孩子法律上的父親)沒有提出否認子女之訴且獲得勝訴,孩子在法律上的父親仍一樣是生母的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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