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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Bike」、「UBike」傻傻分不清楚──商標近似及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準

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68條明文規定之。

所謂「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依照智慧財產局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1],其中一種審查基準即為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程度」,欲以此基準判斷是否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時,除須先認定相關消費者之範圍外,相當重要者即係系爭與據爭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此亦將影響系爭商標是否構成侵權使用,並此敘明。

欲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實務及學說有諸多認定方式,惟無論如何,通常須以外觀、觀念、讀音等,據以判斷相似與否,然,此非謂祇要系爭與據爭商標外觀、觀念、讀音其中一者之近似,即當然構成整體商標之近似,實則,仍須以「是否達到可引起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者混淆誤認」之程度為判斷之依歸

查「Youbike」與「Ubike[2],兩者讀音幾乎相同,就觀念上而言,「U」於現今社會之英文口語訊息中,與「You」皆係作「你」之意,兩者於觀念上亦幾乎具有相同意涵,且無論英文是否佼好者,皆能認識兩者觀念之近似,可謂係為一般大眾所知悉。又,參諸Instagram中「Youbike」與「Ubike」皆有建立其獨立之標籤[3],並分別皆有大量文章發表,且其文章所附圖片亦多係與該款公共自行車系統相關,基此,我們可得知,使用該款公共自行車服務之消費者,其對於該款公共自行車系統之認識,多係以讀音為依歸,構成其對該款公共自行車系統整體印象中之主要成分

綜上所述,「Youbike」與「Ubike」應不得不謂已構成近似,更甚者,兩者皆係使用於自行車系統,係屬同一/類似之服務,基此,「Youbike」與「Ubike」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屬無疑。

從而,倘他人未獲商標權人授權而使用,則商標權人即可能接續主張該他人係「侵權使用」,進而面臨損害賠償[4],甚至侵權物銷毀等法律效果[5],實不可不慎,蓋無論係商標權人或使用人皆亟欲為其心血把關,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業法律智慧財產佈局經驗,秉持著專業熱忱,我們能夠為您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經濟部(2012)「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頁6-12。載於:file:///Users/stevenkuo/Downloads/56231065784.pdf

[2] YouBike微笑單車Ÿ幸福城市https://www.youbike.com.tw/ (最後瀏覽日:2020/9/24)

[3] https://www.instagram.com/explore/tags/youbike/ (最後瀏覽日:2020/9/24);

https://www.instagram.com/explore/tags/ubike/(最後瀏覽日:2020/9/24

[4] 商標法第69

[5] 商標法第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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