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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修正 (民國109年1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經濟部已於9月29日發布[1],修正內容集中於設計專利之實體審查,尤其放寬了:說明書圖示揭露、分割申請等部分要求;此外,此次修正還對:建築物、室內設計、以及圖像設計,的審查有相關修正。

修正範圍在第三篇內容[2],涵蓋第一、二、三、七、八、九章。實際修正依智慧局公告,以下摘要主要的改變:

 

  1. 放寬說明書與圖示之揭露
    「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判斷標準,也將不要求另外說明省略圖示之理由,對於未提供之部分將視為部分設計,並依據部分設計之原則進行判斷。
  2. 建築與室內設計
    102年修正專利法後,設計審查基準對於「物品」之定義,便已包括動產或不動產,可符合設計專利要件者,均能透過設計專利保護;根據葉雪美審查官之說明,此次修正系為使之更加明確。
  3. 分割申請要求
    142條是否允許分割設計申請之規定,應與準用第34條「不得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之規定一致,則「部分設計」申請案得分割出整體物品申請,然仍應符合單一性在內之其他要件。
  4. 圖像設計規定
    為因應數位技術發展,故將物品解釋包含如虛擬設計之範圍,如:虛擬空間中汽車軟體模型之圖像設計,然而,若該圖像與現實汽車外觀相似,儘管系應用在不相同、不近似之物品,仍可能因不符創作性要件不能取得專利。
  5. 其他
    修正說明書及圖示、設計基準之定義,對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色彩與配色之設計等,補充更完整的說明。

 

本文摘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修正本審查基準、公聽會會議記錄及簡報,實際之規定修正依經濟部發布之規定為準。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法律、智財規劃經驗,為您的全球商務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日生效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1881-d8fd4-1.html (最後瀏覽日:2020/10/6)。

[2]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0812-dc21f-1.html (最後瀏覽日:20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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