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2015年出台後,對於企業排放污染管理以及應注意的環境保護責任採更嚴厲的實施制度。在中國設廠且產業涉及排污的台資企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ㄧ、排污許可證
首先,企業須取得排污許可證。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從事產業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並且有責任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可見,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關於許可證申請辦法,《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網上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
由上可見,在中國設廠的企業應當注意若未取得合法排污許可證,依法將被責令停止排污,而拒不執行還有可能面臨行政拘留的處罰。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再來,企業需重點關注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環保部門制定;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內容分為兩部份:第一,國家標準空白內容的補充; 第二,國家標準現有內容的強化,及比現行國家標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換句話說,排污行為超過了地方標準,即使未超過國家標準,也會因此受到處罰。此外,若存在超標排污的情形,環保局可以對排污企業直接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措施。需注意的是,如果污染情節嚴重的,經相應政府批准後(環保署部門無權直接責令停業)可以責令停業、甚至責令關閉。因此,企業需遵守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免觸法受罰。
三、造成污染的環境侵權責任
根據中國《民法典》與《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環境侵權是屬無過錯責任。即企業污染者的排污行為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排污的故意)、是否有超標、是否按期繳納環境稅等情形均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可以免責的理由只有法定免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自証清白(舉證責任倒置,由污染者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兩種情形。若不存在法定免責是由,環境侵權奉行無過錯賠償原則。換句話說,企業的排污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該承擔責任,針對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以及精神損害,進行賠償。此外,如果同時存在兩個污染者造成的環境污染,應根據各自的因果關係確定賠償的責任範圍,具體會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各自的責任分配。
綜上,建議在中國設廠的台資企業需對於排污的管理制度與應注意的環境保護責任特別關注,避免違反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環境保護法》
中國《民法典》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