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U.S.C.112(Best Mode Requirement)

        專利說明書應包含一項或多個項權利要求,特別要指出申請人認為他的發明主題。也就是說申請人還應特別說明和指出該發明是如何在一裝置內(或一電路內)中改進或組合各物件(或各電子元件)的連接關係或連接方式或涉及一方法包含各步驟所能達到技術效果。並可據以實施,並且應闡述由實施發明人或聯合發明人所設想的最佳模式(best mode)。其中,最佳模式要求(Best Mode Requirement)是為了防止某些人希望獲得專利保護而沒有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全面揭露。

        這種所謂的“最佳模式要求”反映了一種想法,即如果申請人要尋求專利提供的法律保護,則不應允許申請人在專利申請中遺漏發明的最佳細節。

        例如,如果申請人知道液體應該加熱到250度以獲得最佳性能,但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液體應該加熱到”200 度以上”,那麼發明人並沒有公開他的”最佳模式”實施本發明。必須公開整個發明的最佳模式,而不僅僅是其創新方面。註1

        再者,要獲得有效的美國專利,傳統上必須在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中公開申請人所知道的實施該發明的最佳方式。而確定專利說明書是否符合最佳模式要求需要兩方面的查詢。首先,必須確定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是否擁有實施該發明的最佳模式。這是一種主觀調查,關注申請人提交申請時的心理狀態(自由心證)。其次,如果申請人確實擁有最佳模式,則必須確定書面描述是否公開了最佳模式,以便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實踐。

1:https://en.wikipedia.org/wiki/Sufficiency_of_disclosure

2:https://www.bitlaw.com/source/mpep/2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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