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發佈《新冠相關疫苗和療法專利態勢報告》了!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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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下稱「WIPO」)於2022年3月10日發布了《COVID-19相關疫苗和療法專利態勢報告》(Patent Landscape Report: COVID-19-related vaccines and therapeutics,下稱「報告」)。[1]

自COVID-19大流行開始以來,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和疾病做出了顯著的研究和創新努力。報告提供了對新冠疫苗和治療領域專利活動相當早期的觀察,並將這些結果與相關候選疫苗和藥物的臨床試驗數據進行了比較。

迄今為止,與COVID-19大流行有關的備案活動異常活躍

基於專利檢索,可知從2020年初到2021年9月底的相關專利申請。它總體上發現了5,293項與新冠病毒有關的技術專利申請,其中包括1,465項有關治療方法的專利申請和417項有關疫苗開發的專利申請。相較之下,從1941年到2011年,與流感疫苗活性成分相關的專利申請只有500多件(WIPO,2012)。即使在2000年代初期的SARS爆發期間,公佈的相關專利也不足1,000項,沒有出現任何候選疫苗。

早期數字只是實際專利活動的初探

平均而言,從提交專利申請到該申請被公開並因此為公眾所知悉有18個月的時間。因此,在收集數據時(2021年9月底),公開的資訊尚未完成。是故,當前的研究應被視為COVID-19大流行期間專利活動的初始跡象。

專利申請活動集中在3個專利局

由於新冠疫苗和治療方法涉及到全球市場,因此在現階段已經在31個(涉及到治療方法)和19個(涉及到疫苗)專利局提交和公佈相關申請,也就不足為奇。隨著更多專利資訊的出現,預計數量會增加。在當前數據中,執行《專利合作條約》(PCT)系統的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收到在這兩大領域的大部分專利申請。根據迄今為止可得的數據,印度、韓國在治療方法領域收到的申請比疫苗多。

產業界和研究界都對專利格局做出了重大貢獻

專利申請人在公司(49%的疫苗和44%的治療方法數據集)和大學等學術研究單位(44%的疫苗和41%的治療方法數據集)之間幾乎是呈現均勻分佈,惟公司的比例略高於大學等學研單位。

專利申請人的完整資訊尚不及,但我們看到代表不同概況的創新者

目前的專利分析並未系統地突出頂級專利申請人,因為所討論的專利申請期非常短,並且該時期的完整專利數據尚不可用。儘管如此,我們已經看到臨床試驗數據和新聞中出現的候選疫苗和療法的主要創新者和開發商的專利活動。有不同的創新者對專利技術有貢獻,例如製藥公司、生物技術初創公司、大學、相關研究機構以及獨立發明人。

中國大陸目前是與疫苗相關的專利申請的主要來源地

專利申請人的所在地可以提供有關專利活動主要參與者的概況以及來源。疫苗領域專利申請前五位的國家分別是中國大陸、美國、俄羅斯聯邦、英國和印度。在治療領域中,中國大陸、美國、印度、韓國和俄羅斯聯邦都是申請數量前五大的國家。

申請策略已經側重於通過PCT體系進行國際保護

根據專利檢索時的現有數據,專利申請策略模式各不相同。一些地方的申請人專注於在國內保護其智慧財產權(IP)。其他人已經表達了通過提交歐洲專利(EP)和 PCT申請,以便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和相關市場尋求專利保護的意圖:迄今為止,PCT系統在所有主管當局中收到的申請數量都位居第二,這兩個領域都是疫苗和療法。考慮到隨著時間的推移,專利數據的可用性越來越高,未來幾個月申請策略可能會發生變化,因為專利申請人可能會在其本國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行使申請專利保護的權利,並且隨著PCT申請進入隸屬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國家階段。

新冠疫苗的開發跨越了傳統平台和新型平台

已經探索了多種疫苗平台來開發新冠疫苗。這些平台包括傳統的減毒活疫苗和滅活病毒疫苗、蛋白質次單位疫苗和病毒樣顆粒(VLP);至於新型平台,包括基於腺病毒載體、基於DNA和mRNA技術的疫苗。雖然專利文件可能要求不同的疫苗平台,但與新型疫苗技術相比,涉及傳統疫苗平台(基於蛋白質、減毒活、滅活、VLP)的專利申請更多。蛋白質次單位疫苗的常規疫苗類別是數據集中最大的類別,有46%的整體疫苗專利申請涉及它。新型疫苗技術對數據集的貢獻較低但顯著,35%的專利申請涉及病毒載體(23%)或RNA(12%)疫苗技術。

從臨床試驗數據來看,雖然蛋白質次單位疫苗再次成為最大的類別(占臨床試驗和臨床前研究疫苗的34%),但臨床試驗中的RNA疫苗(20%)幾乎是其貢獻的兩倍到專利數據集(12%)。這表明新型技術平台正在獲得動力,尤其是在臨床研究中。

與創新病毒載體和mRNA疫苗相關的申請在專利數據中位居第二,在臨床試驗數據中,mRNA位居第二

35%的專利申請涉及以下新型疫苗平台之一:病毒載體(23%)或mRNA疫苗。創新的mRNA疫苗佔臨床試驗疫苗的20%,佔疫苗專利數據集的12%。 這表明新型疫苗平台在臨床研究中的勢頭正在增強,隨著目前未公佈的專利申請在未來幾個月內公開發布,它們對專利申請的貢獻可能會增加。

新冠病毒療法已在多個方面發展

在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相對大量的專利文件和臨床試驗中探索了多種開發新冠療法的策略。63種獨特的候選藥物已進入3期(或2/3期)臨床試驗,此乃基於對截至2021年9月的WHO、米爾肯研究所(Milken Institute)、RAPS新冠跟踪器數據和美國臨床試驗數據的綜合分析(米爾肯研究所;克雷文,2022年;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與其中一些獲得有條件許可的數據。

大部分新冠病毒候選藥物都被重新利用

正在評估的大多數藥物(截至2021年9月,估計有80%的候選藥物在米爾肯研究所的治療追踪器中列出)被重新利用,即已被批准用於治療不同疾病的藥物。一些新療法的重點是破壞病毒複製,而另一些則旨在調節人體免疫系統的功能,以減少由過度產生和釋放促炎分子(即促炎細胞因子)引起的炎症相關組織損傷,導致所謂的細胞因子風暴。在這些方法中,新開發的專門針對新型冠狀病毒S蛋白的小分子抗病毒藥物可以在家中服用,這代表了專利技術在臨床上取得潛在成功的又一快速發展的例子。

小分子和生物藥物是治療的主要類型

一般有兩種治療方法:小分子(包括合成化合物),但也可能是從植物中提取和純化的天然產物以及生物藥物(包括抗體、非抗體肽/蛋白質、基於細胞的療法和基於核酸的療法)。新冠病毒治療藥物大多屬於這兩類。新冠病毒治療專利申請的最大部分與小分子和生物製劑有關(分別佔治療專利數據集的54%和 36%)。雖然臨床試驗數據顯示小分子和生物製劑之間的候選治療藥物分佈大致相等,但生物製劑中從頭合成藥物的百分比明顯高於小分子藥物。這可能反映了藥物開發人員對更複雜的生物製劑以及將其轉化為臨床成功的興趣日益濃厚。傳統醫學在對抗新冠病毒方面也發揮了作用。在治療方法數據集中,17% 的文件揭露了使用傳統藥物治療新冠病毒。

抗體占生物製劑近一半,其新開發的病毒中和形式引入了一類新的抗病毒藥物

作為形式上增長最快的生物製劑類別,抗體佔專利文件中公開的生物製劑的近一半(42%)。這些新冠病毒治療性抗體包括新開發的針對SARS-CoV-2刺突蛋白的中和抗體,以及之前開發的調節宿主對病毒的免疫或炎症反應的抗體。正如專利和臨床試驗數據所揭示的那樣,病毒中和抗體在混合給藥時能夠與新型病毒蛋白中關鍵片段的各個區域結合,從而有效阻斷病毒S蛋白與它在人體細胞上的受體,代表了一類新的抗病毒藥物。其他針對人類宿主因素的抗體可用於減少炎症和在一些嚴重的新冠病例中出現的細胞因子風暴的不利影響。

專利數據集中已揭露創新的治療方法,尚包括有關其他潛在的新冠病毒治療新方法的資訊

這些新方法包括:使用CRISPR-Cas技術靶向病毒基因,破壞病毒感染宿主細胞的能力;設計基於核酸的藥物(例如小干擾 RNA、小髮夾RNA (Short hairpin RNA)、microRNA、反義寡核苷酸、適體)以在其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攻擊新冠病毒和/或調節宿主依賴性因素;和新型遞送載體,例如工程外泌體(即人體細胞的膜結合細胞外囊泡)。生物技術的出現使得富含所需分子(包括藥物)的外泌體的商業生產成為可能。含有免疫調節物質和抗病毒物質的藥物或載貨外泌體可以為疾病治療提供快速和有針對性的遞送。但這些新冠治療的潛在應用,目前尚待確定。

僅1/5的專利申請是由不止一個申請人提交的

組織之間的合作對於抗擊新冠病毒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當查看表示為多個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的可用專利數據協作時,這一點並不突出;與新冠疫苗或療法有關的專利申請中,只有1/5(417種疫苗專利家族中的87種和1,465種療法中的289種)由不止一名專利申請人提交。

在藥物研發、臨床試驗和製造方面的合作更高

儘管專利聯合申請的比例適中,而且一旦2020–2021年的專利數據完全可用,專利聯合申請的數量可能會水漲船高,但在藥物開發生命週期的上游正在發生更高水平的合作,並且正在臨床試驗階段的藥物已經很明顯。對米爾肯研究所和監管事務專業協會(RAPS)生成的新冠病毒治療跟踪器數據以及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疫苗資訊的分析表明,雙方以許可、開發和行銷協議的形式進行了合作,以利促進疫苗和治療劑之開發和流通。

合作夥伴包括製藥公司、生物技術初創公司以及大學

這種合作存在於大型製藥公司和相對較小的生物技術公司間,以及大學和商業組織間,包括不同地區的大型製藥公司和小型生物技術公司。例如埃默里大學、默克和Ridgeback Biotherapeutics參與了口服抗新冠病毒治療藥物 molnupiravir的開發。默克公司和藥品專利池還簽署了一項許可協議,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提供molnupiravir,以便作為新冠病毒治療藥物。疫苗和療法的開發者也在製造階段與不同的製造商合作(全球衛生中心,2021)。

防範COVID-19大流行與應對相結合,使疫苗和藥物開發得到前所未有的加速

儘管在COVID-19大流行期間研究和創新工作加速,但如果不是幾十年來科學的突破和相關專利活動,疫苗和療法開發和批准的破紀錄時間幾乎是不可能的。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Patent Landscape Report: COVID-19-related vaccines and therapeutics, 5–8 (wipo 2022). The electronic version of this report can be accessed at www.wipo.int/publications/en/details.jsp?id=4589. Last visited 23 Ma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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