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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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歐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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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於1992年頒布了商標、服務商標及產品原產地商標法。最新修訂於2002年12月27日生效。

俄羅斯商標法係採註冊基於申請在先之原則。主管機關不於國內進行實質查核該申請商標是否在國內進行實際使用,只要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享有商標權。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馬德里協定;

(三)尼斯協定;

(四)商標註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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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6日,俄羅斯總統梅德維傑夫(Dmitry Medvedev)簽署了聯邦憲法第4-FKZ號法案,該法案將俄羅斯審判體系擴充了一個新部門:智慧財產權法院(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urt)。該法案明確規定俄羅斯智慧財產權法院必須於201321日前成立,並且設立在州立商業仲裁法院(state Arbitrazh courts)之下,作為審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爭議之專業法庭。

 

俄羅斯州立商業仲裁法院目前之審判權範圍包括企業組織或個人獨資企業所發生之商業爭議案件,這些案件中也包括了有關於商標、專利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爭議。基本上,俄羅斯的州立商業仲裁法院類似於美國的聯邦地方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而俄羅斯的普通法院(courts of ordinary jurisdiction)則大致上類同於美國的州法院(state courts)

 

根據法案之規定,新成立之智慧財產權法院將會審理下面幾種類型之案件:

(1)   法規或聯邦行政機關之處分行為有影響於智慧財產權申請人權益之案件,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則包括了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商業機密等等。

(2)   關於智慧財產權利之賦予或撤銷的案件,例如:

  1. 對於聯邦反壟斷法院(Federal Antimonopoly Service)對於企業標識之不當使用導致不公平競爭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
  2. 專利所有權人爭議之裁決;
  3. 對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之撤銷,或者對於商標權、產地標示權利之賦予。
  4. 基於未使用(non-use)之商標撤銷判決。

 

俄羅斯的法律圈以及智慧財產從業人員基本上都對於智慧財產權法院之成立樂見其成,一般皆認為專業的智慧財產權法官擁有更全面及專精的學識可以妥適地審理相較於一般商業案件更為複雜之智慧財產權爭議案件。但是因為目前俄羅斯實際上相當欠缺此種在智慧財產領域學有專精之法官,因此智慧財產權法院是否真的能如期於2013年到位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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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一間名叫「Global Track Warehouse Europe GmbH」的公司(下稱GTW公司)為生產挖土機橡膠履帶之公司,並且在其橡膠履帶上印有「R TRACK」作為商品標誌。不過,另一間叫做「E.P.D. Italia S.r.l.」的公司(下稱EPD公司)則指控GTW販售該橡膠履帶之行為已侵犯其早已於2010114日向義大利商標局註冊之商標「R TRACK」,並且向義大利波隆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聲請發禁制令,禁止GTW公司繼續販售該項侵權商品。

 

GTW公司在法院審理中主張,EPD公司雖就該商標先取得註冊,然其商標註冊係基於惡意而不應受到法律之保護,故請求智慧財產法院駁回其禁制令聲請。GTW公司指出,EPD公司之代表人直至20091211日為止仍為GTW公司之代理商及獨家經銷商,因此EPD公司早已知悉GTW公司有推出「R TRACK」系列商品之計畫。GTW公司主張EPD公司就其禁制令聲請有故意隱瞞重要相關事實之惡意,故請求智慧財產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經過法院之調查,發現GTW公司早在200911月時就已向其代理商及經銷商揭露有關於「R TRACK」系列產品之計畫,且亦已於相同時期在德國及澳洲提出「R TRACK」之商標申請案。基於此事實,智慧財產法院認為EPD公司之代表人的確利用了基於與GTW公司之經銷關係而獲得「R TRACK」之資訊,並藉此資訊取得了義大利的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指出,義大利商標法(Italian Industrial Property Code)有關於「惡意註冊」之規定,其立法精神在於提供先使用商標之人「期待權之保護(anticipatory protection)」,使其合法先使用商標之權益不致遭知悉其使用商標之事實且故意為阻擋其商標申請而搶先提出申請案之第三人所損害,此種第三人尤指因為特殊信賴關係而知悉先使用商標事實之人,例如代理商或經銷商。

 

基於上述事實及法律上之理由,智慧財產法院認為EPD公司所提出之禁制令聲請係基於「惡意之商標註冊」,因此駁回了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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