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設計專利」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5

 

壹、 前言:

本次修正之草案,於2009年12月11日送交立法院,於2011年11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1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日期依新法第159條由行政院另定,推測應於三讀通過1年後,即2012年11月實施。

現行條文共138條,刪除15條,並新增36條、修正108條,通過之新法共159條。

此次修正關於「設計專利」之部分,包括將新式樣「更名」為設計專利、新增「部分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並擴大設計專利之「法定標的」。下僅就修正內容分述之。

貳、 法定標的之擴大 (§121-II)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依舊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新式樣係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依此定義下之申請標的須具備「物品性」,無法涵蓋電腦上代表程式之圖示(Icon)和圖形化的使用者介面(GUI,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鑒於上述兩種僅具「二度空間視覺效果」之圖形與電子科技產業創作息息相關,為求提供相關產業更完整之保障,以提升該產業之競爭力,本次修正即參考各國立法例,將其納入設計專利之法定標的。

參、 部分設計 (§121-I)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本條之規定係承襲舊法「新式樣」之定義,並將物體「部分」之創作納入設計專利之申請範圍。使申請人得選擇對於設計之全部或部分申請設計專利。並藉由「部分設計」之納入,以排除過去僅仿冒新式樣專利之「部分」即不構成侵權之缺失。

肆、 衍生設計 (§127)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本次修正,鑒於聯合新式樣專利不具專利之實質保護功能,僅具有確認原新式樣專利權利範圍之功用。故將「聯合新式樣專利」刪除,並以「衍生設計」取代之。

兩者雖均以與原專利相似為申請要件、以原專利期間為共同權利期間、並具備權利行使之不可分性(§138)。惟,在申請期間、權利之範圍(§137)和獨立性方面,兩者則有不同。  

    新修正「設計專利」簡介 實習律師陳映青(文章用圖)    

 (來源:101年度新修正專利法規說明會簡報,第72頁。)

伍、 成組設計 (§129-II)

「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對於國際工業分類表中屬同一類別,且習慣成組販賣或使用之數物品,例如餐具組、家具組等,得以「成組設計」之方式提出單一申請。又依立法理由之說明,申請獲准之成組設計專利在權利上應視為一整體,不得單獨或分割行使權利。

陸、 代結論

在知識經濟之潮流下,如何擁有完整之專利資料庫,已成為企業獲利、防禦和攻擊之基礎條件。是以,如何藉由專利權之保障以提升國家之產業競爭力,為政府當前之重要課題。

本次修法,在設計專利方面,不僅擴大其「法定標的」包括三度及二度空間之視覺創作,更新增了「部分設計」、「衍生設計」和「成組設計」等三種不同之申請型態,使企業在專利方面能獲得更全面之保障,並提供設計專利申請模式更多靈活化運用之選擇。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101年度新修正專利法規說明會簡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法修法專區。

2. 專利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法修法專區。

3.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320&lang=zh-tw (最後拜訪日 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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