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之閱卷權—我國與大陸之比較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18
下僅就刑事訴訟審判程序中訴訟代理人資格及閱卷之權利,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下。
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 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条(五)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 資格
1.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 閱卷權
1.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1) 第四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2)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3)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貳、 中華民國
一、 被告之代理人
1. 第三十六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2. 第三十八條準用第二十九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3. 第三十八條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二、 自訴之代理人
1. 第三十七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2. 第三十八條前段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三、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1. 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款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2.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四、 告訴人與審判程序之代理人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參、 比較
一、 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訴訟代理人資格較為寬鬆,原則均不限於律師。反之,我國之規定訴訟代理人資格原則限於律師,例外經審判長與可者得選任非律師;若為自訴案件,則其代理人即限於律師。
二、 閱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僅針對辯護律師或其他辯護人之閱卷權設有規定,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第四十九條,則針對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規定其在經人民法院准許後亦得享有閱卷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被告及自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依第三十八條前段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訟代理人於審判中自得享有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之權利。然而,若為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無律師資格之代理人即不得享有審判程序之閱卷權。
肆、 代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訴訟代理人之資格和閱卷權利限制均較為寬鬆,縱不具律師資格者,除得任訴訟代理人外並得在人民法院許可後享有閱卷權。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訴訟代理人均有閱卷權(參第三十八條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其中輕罪被告之代理人,縱不具律師資格亦得閱卷(參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然而,告訴人於審判程序委任之代理人,若無律師資格則無閱卷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http://www.court.gov.cn/bsfw/sszn/xgft/201004/t20100426_45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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