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很早就建立商標法律制度的國家。1870年訂立商標法,1946年頒布蘭哈姆法,即美國1946年商標法修正案。
1988年再次修訂,制定了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是為美國現行商標制度。
對於商標之保護,美國係採雙軌制,蘭哈姆法案及州法並行。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尼斯公約
二、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 商品註冊申請書;
(二) 商標圖樣5個;
(三) 申請人或公司之姓名、行號、國籍;
(四) 商標使用聲明;
(五) 指定商品及商品類別。一個申請案僅可有一個類別,欲跨類申請需另案個別申請。
三、商標種類
(一)商品商標
(二)服務商標
(三)團體商標
(四)證明商標
四、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美國商標專責機關為專利商標局(USPTO),負責聯邦政府的商標註冊。收受申請案後,專利商標局會先進行形式審查,如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指定商品、服務及其分類不明確時,得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案如合程序,專利商標局會簽發日期,並於提交申請兩個月後發予申請人通知書。如不符要求,則會將所有材料包括申請費全數退還申請人。
提交申請四個月後,專利商標局會審查並決定該商標是否能註冊。若決議無法註冊,審查人員會發函並註明退回理由,或是需要的改正。申請人須於收受通知書後六個月內答覆,否則該申請即為終止。倘申請人的答覆不能成立,主管機關將發出最終駁回。申請人可依此上訴商標審查及上訴委員會。
五、商標權之存續期間
美國商標專用期自註冊日起10年,於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為10年。辦理延展時須提交使用證明。
又商標權人於商標註冊後第5年,須提出商標使用證明書。商標需使用於其所指定之類別及商品,若未為使用,則該商品及類別之商標專用權即告喪失。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ippro.com.tw/PDF%5Cdb3f3a66-401c-4675-a392-42a3d3eedf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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