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原為英國屬地,故其智慧財產權相關制度大多承襲英國之制度。新加坡於1998年制定商標法,自1999年1月起施行。


一、國際組織

(一)WTO;

(二)WIPO;

(三)巴黎公約;

(四)尼斯協定;

(五)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二、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商標圖樣10份;

(二)指定商品(一申請案僅能包含一個類別);

(三)申請人姓名、地址;

(四)申請人無須簽屬委任狀即可提出申請;

(五)優先權證明文件:

 新加坡是使用優先制的國家,憑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三、商標種類

(一)正商標;

(二)服務商標;

(三)聯合商標;

(四)防護商標。

 

四、商標之申請程序及審理程序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向商標主管單位,即新加坡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表,並繳納指定之費用。商標主管單位收受申請表後,即開始審閱該申請案。倘審查後,認為該申請案不符商標法之規定,商標主管單位將製作報告書,說明該商標無法被註冊之理由。

商標審查有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係主管單位就申請人提交之申請文件、商標圖樣等資料之合法性為審查,實質審查則是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與先前之權利有相衝突等情況進行審查。若商標主管單位審查通過該商標之申請,則將申請案准予公告。於公告期之2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期間內如無人異議,新加坡知識產權局則會對該商標發出註冊證書。

 

 

 

五、商標權存續期間

       商標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期亦為10年。逾期未申請延展者,仍得於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申請,但要繳納額外費用。

 

 

 

 


流程圖   http://www.ipos.gov.sg/Portals/0/about%20IP/trademark/tmapp_flowchart%28enlarge%29.gif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60.htm

http://www.ipo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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